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七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港分行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陸拾元。
原告起訴僅繳納新台幣叁仟捌佰伍拾壹元,尚有新台幣陸仟柒佰零玖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蓓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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