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477號
TPDV,106,司聲,1477,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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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477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代 理 人 林仁魁
相 對 人 王蘇雪華
      王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 104年度訴字第136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 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5,65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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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