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9年度,259號
PTDM,89,訴,259,200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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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右被告共同 吳澄潔
  選任辯護人
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七六六號)及移送併
辦(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四八、三二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丁○○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拾月。
甲○○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乙○○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丙○○無罪。
事 實
一、丁○○於七十八年四月至八十二年四月間,擔任枋寮區漁會總幹事,甲○○於八 十二年四月接任丁○○為該農會總幹事,至八十八年十月卅一日,由許明珠接任 ,均綜理漁會全盤事務,乙○○自七十三年十二月至八十七年七月擔任該漁會信 用部主任,三人均係受該漁會委託處理存放款業務之人,具誠信處理漁會信用部 事務之義務,丁○○竟基於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之概括犯意,明知下列附表 甲、壹,乙、參所示貸款案件之擔保物不足為債權之擔保,竟無視違背枋寮區漁 會擔保放款鑑估擔保土地及建物之程序及鑑估標準,即依據屏東縣政府於七十九 年六月廿九日以七九屏府財金字第七二五五六號函示之「放款擔保品估價標準及 處理細則」,於七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九屆第九次理事會通過之「放款擔保品 估價標潗及處理細則」為擔保品鑑估標準,對於土地為擔保品之鑑價均係採時價 ,而時價之取得係由徵信調查人員至擔保土地座落地點作現地勘查,瞭解土地之 立地條件、發展性等,並訪查鄰近土地之價格作為鑑估之時價,嗣再按估價標準 及處理細則規定,符合免估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逕以鑑估時價乘以總面積所 得積驄之九成為放款總值,而應扣計土地增稅者,則按土地及建物放款值單價計 算表,擔保放款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所列之計算公式核算出放款總值,超額 鑑估並批准如各該附表所示放款。乙○○亦竟基於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之概 括犯意,明知下列附表甲、參、肆、伍,附表乙、捌、拾貳、拾柒、拾捌、拾玖 所示貸款案件之擔保物不足為債權之擔保,亦無視違背枋寮區漁會擔保放款前揭 相關處理規定,超額鑑估並批准如各該附表所示之放款。甲○○乙○○共同基 於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之犯意,明知下列附表甲、貳所示貸款案件之擔保物 不足為債權之擔保,亦無視違背枋寮區漁會擔保放款前揭相關處理規定,由乙○



○承前之概括犯意超額鑑估並批准,而甲○○亦明知乙○○超額鑑估惟仍批准如 該附表所示之放款。嗣因各該授信品質不良,經枋寮區漁會對各該逾期放款進行 催收,使該漁會營業上資金未獲有效運用,逾放比率昇高,致生損害於枋寮區漁 會之財產及整體信譽。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警調查站移送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及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
一、訊據被告丁○○甲○○乙○○均矢口否認右揭犯行。被告丁○○辯稱:就伊 提高鑑估單價部分係因借款戶抱怨評估價值太低,經伊會同地主、代書至現場鑑 估後認確有該價值始將原鑑估單價提高。被告甲○○辯稱:伊係依規定辦理,且 借款人王潤生嗣已清償完畢云云。被告乙○○辯稱,伊係為了拓展業務增加信用 部收入,且伊提高擔保放款值部分均親自至擔保物現場鑑估,另依枋寮區漁會第 九屆第二十四次理事會會議授權信用部主任依不動產之價值不限加成云云。貳、
一、
(一)枋寮區漁會擔保放款流程:係由借款人填妥申請書檢附擔保品之土地謄本、地 籍圖、地價證明書、借款人印鑑證明書,向漁會提出借款申請,獲指派之擔保 放款人員首先查核申請人確為漁會會員或贊助會員後,洽請申請人帶領調查人 赴擔保物座落地點查勘,調查人員另行擇期自行赴擔保物座落地附近查訪鄰近 土地之時價,憑以製作土地及建物放款值單價計算表、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 表,再按申請人在漁會之存款實績,向漁會已借款項之償還情形,及申請人之 生產狀況、銷售狀況、財務狀況、一般狀況、填載於借款申請書背頁後,將借 款案全卷資料送由放款經辦人簽擬貸款金額、貸款期間、利率等,呈送信用部 主任,嗣由總幹事批示後,再由調查人依批示之金額通知申請人辦理抵押權設 定,然後請申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給漁會並辦理對保 ,再由調查人製作傳票送核後,將傳票交由存款人員將貸款發入申請人之帳戶 等情。業據證人陳昭穎、陳男雄、陳清花葉玉津、吳金財、被告丙○○、乙 ○○、丁○○甲○○枋寮區漁會信用部人員供證在卷(陳昭穎八十七年六 月十五日調查筆錄、陳男雄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調查筆錄、陳清花八十七年六 月十七日調查筆錄、葉玉津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調查筆錄、吳金財八十七年 六月三十日調查筆錄、丙○○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調查筆錄、乙○○八十七 年七月一日、丁○○八十七年七月二日調查筆錄、甲○○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 日調查筆錄參照)
(二)枋寮區漁會放款徵信調查人員鑑估擔保土地及建物之程序及鑑估標準、放款經 辦簽擬貸金額之程序:係依枋寮區漁會放款擔保品估價標準及處理細則,對於 土地為擔保品之鑑價均係採時價,而時價之取得係由徵信調查人員至擔保土地 座落地點作現地勘查,瞭解土地之立地條件、發展性等,並訪查鄰近土地之價 格作為鑑估之時價,嗣再按估價標準及處理細則規定,符合免估土地增值稅之



農業用地,逕以鑑估時價乘以總面積所得積驄之九成為放款總值,而應扣計土 地增稅者,則按土地及建物放款值單價計算表,擔保放款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 告表所列之計算公式核算出放款總值。而放款經辦所簽擬之貸款金額均依據調 查人所鑑估之擔保放款總值,但若申請人之信用狀況不佳時、在漁會已有辦理 擔保放款或同一擔保品已由其他人向本漁會辦理擔保放款,放款經辦所簽擬之 貸款金額均會較調查人員所鑑估之擔保放款總值低,否則仍會以調查人所鑑估 之擔保放款總為貸款金額等情。亦據證人陳昭穎、陳男雄、陳清花葉玉津、 吳金財、被告丙○○、被告乙○○、被告丁○○甲○○供證在卷(同前調查 筆錄)。又枋寮地區漁會土地鑑估之標準,係依據屏東縣政府於七十九年六月 廿九日以七九屏府財金字第七二五五六號函示之「放款擔保品估價標準及處理 細則」,於七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九屆第九次理事會通過之「放款擔保品估 價標潗及處理細則」為擔保品鑑估標準;土地擔保放款值最高以時價扣除按「 時價」計算之應計增值稅後之百分之九十為準,時價高於公告現值時,以時價 為準,惟時價若低於公告現值時,仍以時價為準,其應計土地增值稅,應以時 價減去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之現值)之金額按規定稅率計算之,無法獲知 時價時,其放款值最高以公告現值扣除公告現值計算之應計土地增值稅後之百 分之九十為準,亦有枋寮區漁會放款擔保品估價標準及處理細則一份在卷可按 。
二、如附表甲、乙所示各筆借款之借款人、申請借款日期、金額、擔品物、承辦之總 幹事、信用部主任、放款經辦、徵信調查人員、枋寮區漁會徵信調查人員鑑估擔 保物時價、擔保放款總值、放款經辦擬辦意見、信用部主任批示及時間、總幹事 批示及時間、本院送鑑價土地單價等,有各該借款申請書、枋寮區漁會擔保放款 不動產值調查報告表、宏大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大公司)鑑定報告 書在卷可稽。
參、
一、如附表甲,壹、貳、參、肆、伍之借貸案件,被告丁○○乙○○未會同各該附 表之徵信調查人員陳清花、陳昭穎、陳男雄、丙○○即逕將價值提高,業據各該 徵信人員證述屬實(參同前調查筆錄),被告丙○○亦供稱在信用部主任或總幹 事提高放款數額之案件中,並未會同徵信人員再前往訪價等語(本院卷第一二二 、第五二六頁),惟倘被告乙○○丁○○甲○○認鑑估人員對於擔保品之鑑 價有與實際市價不符之情事,應批示由原鑑估人員會同相關主管重新查估,然被 告乙○○丁○○甲○○等批准超額重新鑑估鑑核貸如附表甲、壹至伍,附表 乙、參、捌、拾貳、拾柒、拾捌、拾玖所示之貸款案,且於各該不動產調查報告 表上,亦並未言及鑑估人員估價與市價不符或指示重新辦理擔保品查估等情,有 各該不動玅調查報告表在卷可稽,則被告乙○○丁○○甲○○重新鑑估超額 核貸已難認有合理之依據。
二、本院將如附表甲、乙所示之不動產送由宏大公司鑑定,經核估貸放款時之當時合理市價,其中就附表甲、壹至伍,如附表乙、參、捌、拾貳、拾柒、拾捌、拾玖 所示之貸款案,其鑑估價值均遠低於被告丁○○乙○○甲○○核估准貸之金 額,是足認被告乙○○丁○○甲○○所辯其係依貸放當時市價核估貨放款云



云已無所據而難遽信。
三、
(一)按擔保物權,係指以確保債務之清償為目的,於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之物或權 利上所設定,以取得擔保作用之定限物權,而漁會信用部辦理授信業務,安全 性厥為首要之原則,是有關之擔保品評估標準、放款額度、審核事項等規定, 即係用以審酌授信品質之良窳,以期將放款風險降至最低而設,枋寮區漁會放 款徵信調查人員鑑估擔保土地及建物之前揭依據、土地鑑估標準,即係為確保 漁會放款之清償而設。雖枋寮區漁會於八十二年二月十六日第九屆第二十四次 理事會會議就「信用部辦理不動產估價,經調查人員按規定估價後,是否可授 權主任及總幹事依估價金額再提高幾成核貸」一案議決「照案通過,依不動產 之價值授權主任、總幹事依估價金額不限加成」,此有屏東縣枋寮區漁會第九 屆第二十四次理事會會議紀錄在卷可參,惟苟枋寮區漁會上揭決議係授權信用 部主任及總幹事得於徵信調查人員鑑估之時價總值範圍內不限核貸,則既未參 酌應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枋寮區漁會如何評估其放款之風險,又如何達到 以土地設定抵押權擔保債務清償之目的,枋寮區漁會上揭決議應係指授權信用 部主任及總幹事得於徵信調查人員鑑估之擔保放款總值範圍內不限核貸,被告 乙○○甲○○刻意曲解上開理事會之決議甚明。(二)被告丁○○於就附表甲、壹,附表乙、參、伍、陸、玖、拾參、拾肆所示貸款 案,被告乙○○就如附表甲、陸,乙、壹、貳、柒、拾壹、拾貳、拾陸、拾柒 、拾捌、拾玖等借貸案提高單價時,枋寮區漁會理事會既未授權總幹事、信用 部主任超額批貸之權限,益見被告丁○○乙○○均係基於主觀上恣意,違背 枋寮區漁會擔保放款流程及估擔保土地及建物之依據。四、被告乙○○供稱:「...... 戊○○因時任理事,葉惠環因係時任理事陳政成之 妻,吳瑞蔚陳楊月娥則是時任監事吳瑞談之關係戶,因彼等之貸款案調查人鑑 估之擔保放款總值較各該申貸金額為低,經理事陳政成、戊○○、監事吳瑞談分 別要求我予以加價貸放後,若係以房地為擔保品者,我即以調查人所鑑估之時價 總值(未扣計土地增值稅前之擔保物總價值)之七成左右反推土地每平方公尺之 鑑估時價,再依規定方式算出擔保放款總,而該推算出之擔保放款總值以不超出 調查人員所鑑估之時價總值之七成並微幅超逾各該申貸金額為原則,因此戊○○ 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貸款案因申貸金額為六百萬元經我反推算出放款總值為六 百萬零八餘元後,簽貸六百萬元,吳瑞談八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貸款案因申貸金額 為六百萬元,經我反推算出擔保金額為六百二十四萬餘元後簽貸六百萬元,吳瑞 蔚八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貸款案因申貸金額為六百萬元,經我反推算出擔保放款總 值為六百四十四萬餘元後簽貸六百萬,陳楊月娥八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貸款案申貸 金額為三百萬元,經我反推算出擔保放款總值為三百零七萬餘元後簽貸三百萬元 ,而葉惠環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貸款案,因僅以農地為擔保品,且申貸金額為 四百萬元,所以我乃以該擔保農地之面積反推,算出擔何放款總值為四百萬餘元 後簽貸四百萬元」「八十二年二月十六日以前枋寮區漁會並無任何授權總幹事及 信用部主任加價貸放之規定,但八十二年二月十六日枋寮區漁會第九屆第二十四 次理事會會議決議「依不動產之價值,授權主任、總幹事依估價金額,不限加成



」」等語(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調查筆錄)。惟查事實上,如附表甲、參調查人員 鑑估時價總值九百七十五萬四千四百六十四元,以七成計為六百八十二萬八千一 百二十五元,核與乙○○鑑估之時價總值九百七十五萬四千四百六十四元、擔保 放款總值四百三十五萬八百三十元均不符,如附表甲、肆調查人員鑑估時價總值 四百二十六萬四千八百元,以七成計為二百九十八萬五千三百六十元,核與乙○ ○鑑估之時價總值五百九十四萬元、擔保放款總值三百零七萬四千零八十五元均 不符。惟如附表甲、壹、參、肆、伍,附表乙、參、捌、拾貳、拾柒、拾捌、拾 玖所示之貸款案,被告乙○○丁○○之評估放款總值,均僅只高於申請人最高 如附表甲、參吳瑞蔚四十四萬一千六百八十五元,益見被告乙○○丁○○係以 微幅超逾各該申貸金額為原則據而反推算出各該土地時價之單價,被告乙○○丁○○顯係為迎合申請人之申貸金額而重新填載計算各該筆借款擔保土地之單價 、放款值甚明,再被告乙○○於其上計算放款值時,除附表乙、捌部分外,均非 以調查人員之評估時價逕以幾成即據而計算出放款值,益見理由肆、一、(一) 被告乙○○所辯理事會授權不限加成云云顯不可採。五、被告甲○○就附表甲、貳供稱:「王潤生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擔保貸款案確 係我擔任總幹事期間批示貸放之案件無誤,該貸款案放款經辦吳金財按調查人陳 昭穎鑑估之擔保放款總值簽貸三百二十萬元,另加註收回王潤生二件舊貸案及一 百八十萬元送農信保」「(據乙○○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向本站稱:前述王潤生 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擔保貸款案係受你指示後,始予加價貸放,請問你是否 實在)答:我是請信用部主任乙○○在許可範圍內,對前述王潤生擔保貸款案予 以加價貸放」「(問:你請乙○○王潤生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擔保放款案 予以加價貸款之原因)答:因王潤生獲知其提供之擔保品經漁會鑑估之擔保放款 總值低於其申貸金額(五百萬)乃告訴我其係為幫助小孩創業,希望我幫助,所 以我才請乙○○予以加價貸放」等語(同前調查筆錄),而被告乙○○供稱:「 王潤生前述貸款案係總幹事甲○○指示我加價貸放款後,我才將土地每平方公尺 鑑估時價予以提高...... 」等語(同前調查筆錄),則被告甲○○既明知徵信 調查人員鑑估之擔保放款總值價額低於申請人之請貸金額,乃其僅因申請人之請 託,未參酌徵信調查人員、放款經辦依枋寮區漁會擔保放款流程及鑑估擔保土地 及建物之依據所為之意見,未審酌擔保品評估標準、放款額度、審核事項等規定 ,逕予指示信用部主任加價貸放,而被告乙○○依被告甲○○之指示亦違前揭規 定,逕予提高擔保放款總值加價貸放,被告甲○○乙○○就附表甲、貳部分共 同違背該農會處理細則之規定而違背任務亦堪以認定。又附表甲、貳之借款枋寮 區漁會固於九十年四月六日以枋漁信字第一九六號函覆已於八十七年八月十日全 部清償,惟查依枋寮地政事務所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函覆之土地登記謄本,中 國農民銀行於合併枋寮鄉漁會信用部後,於附表甲、貳所示之土地、建物仍存有 最高限額抵押,則該筆借款是否以借新還舊之方式清償既非無疑,況被告甲○○乙○○於核貸時既係為意圖借款人王潤生不法之融通資金之利益,其加價核貸 即已使枋寮漁會營業上資金未獲有效運用,致生損害於枋寮區漁會之財產及整體 信譽,借款人事後是否清償,亦無從以之為被告甲○○乙○○就附表甲、貳部 分有利之認定。




六、被告丙○○固於本院供稱:就伊所鑑估之不動產擔保品時價之計算,只要是建地 或用途有寫建築用地者,均係以用坪的單價乘於他的面積平方公尺計算,這是伊 之前的前手教其這樣算的等語,嗣並供稱伊知道關於建地部分如此之算法是計算 錯了,並以附表甲、伍戊○○借款案為例,說明:「我認為那個每坪值七萬元, 乘於面積一四四.八七平方公尺,我們農會每件都這樣計算,我不是認為它每平 方公尺值七萬」等語(本院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筆錄參照),則依被告丙○○ 所述,計如附表甲、參(吳瑞蔚部分)、肆、伍,附表乙、參、捌、拾貳、拾柒 、拾捌、拾玖,均係所謂計算錯誤云云云,惟以附表甲、伍案為例,依被告丙○ ○所述,其鑑估時係認該土地部分鑑估土地單價為二萬一千一百七十五元/平方 公尺(七萬除以三點三○五八(一坪=三三零五八平方公尺)),則其土地鑑估 時價應為三百零六萬七千六百二十二元(二萬一千一百七十五元x一四四點八七 ),惟其於不動產調查報告表上卻係記載土地時價為一千零一十四萬九百元,即 其所記載之土地鑑估時價高於其實際調查土地時價達三倍左右,然被告丙○○既 係親至擔保土地座落地點作現地勘查,瞭解土地之立地條件、發展性等,並訪查 鄰近土地之價格而得出鑑估時價,自對於該不動產究有若干之價值有所認識,衡 情應無主觀上認知該不動產土地部分價值三百零六萬餘元,卻於填載時載明一千 零一十四萬餘元而仍不知其計算錯誤之理,被告丙○○所稱計算錯誤云云顯有所 疑。而被告乙○○嗣亦附合被告丙○○供稱:「(如附表甲、肆陳楊月娥部分) 我寫六萬元是指每坪值六萬元,後面的計算也就都算錯了」「(如附表甲、伍戊 ○○部分)十萬零二千元元是以每坪計算,這件也計算錯誤」「(如附表乙、捌 黃有良部分)阮坤成的五萬五千元是以每坪計算,我沒有注意到他算錯,我以他 的時價去評估」「(如附表乙、拾貳莊美珠部分)和前述相同,計算錯誤」「( 如附表乙、拾柒、拾捌吳廖素盡、楊黃金枝資料)和前述相同,計算錯誤」「( 如附表乙、拾玖)主辦人好像用平方公尺計算,看他的單價又好像用坪計算,我 自己有去看擔保品,我記不起來我是用坪或是平方公尺計算他值五萬六千元」云 云,然苟被告乙○○確有親自赴擔保物座落地附近查訪鄰近土地之時價,憑以製 作土地及建物放款值單價計算表、不動物放款值調查報告表,被告丙○○之計算 錯誤自不影響被告乙○○對擔保物之鑑估,且被告乙○○苟確有實地鑑估,自應 發覺被告丙○○鑑估時價過高之情,熟無將錯就錯甚而提高各該擔保物鑑估單價 之理,益見被告乙○○顯係逕依被告丙○○之鑑估報告逕自提高擔保物鑑估價格 。
肆、金融機構辦理授信業務,安全性厥為首要之原則,而有關之擔保品評估標準、放 款額度、審核事項等規定,即係用以審酌授信品質之良窳,以期將放款風險降至 最低而設,倘貸放款項確能循相關作業規定,詳實查核授信品質,即盡善良管理 之注意,卻仍發生逾期放款、訴訟求償甚或呆帳者,此方為所謂之風險,本件如 附表甲、壹、貳、參、肆、伍,附表乙、參、捌、拾貳、拾柒、拾捌、拾玖所示 之貸款案,既係肇因於被告甲○○丁○○乙○○之故意行為,顯非不可測之 風險。又被告甲○○丁○○乙○○等既未有任何正當之事實依據或理由說明 ,即無由逕予提高額度核貸,罔顧授信品質,則非但無法達成欲多賺取利息之目 的,且已危及本金債權,豈可以為拓展業務等語搪塞,又僅為多賺取利息而未經



詳核授信品質,則相關放款基準、限制等規範,豈非形同具文,亦失擔保放款授 信之目的。
伍、如附表甲、壹、參、肆、伍所示之放款案件經催收後,均未能收回一節,此有枋 寮區漁會九十年四月六日枋漁信字第一○九六號函所附之償還情形一覽表可按( 本院卷第四百一十頁),均導致枋寮區漁會蒙受本金回收逾期及貸款本金於正常 運用下扣除前開已收利息外本可獲取之其他利益之損失,而如附表甲壹、貳、參 、肆、伍,附表乙、參、捌、拾貳、拾柒、拾捌、拾玖之放款案件既係超額核貸 ,自影響該農會之資金週轉及授信之評估,致使枋寮區漁會需另花費時間、人力 、物力於訴訟外、訴訟上、強制執行等催收之程序上,增加營運成本,亦係漁會 整體利益之損失,尤有甚者,因授信品質不良,逾放比率攀昇,且被告因本案涉 訟等情見諸媒體,嚴重破壞枋寮區漁會會信譽,此乃無形之寶貴資產,凡此情事 與被告甲○○丁○○乙○○於核貸之初,未即依照枋寮區漁會相關放款作業 規定超額貸放款項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殆無庸疑陸、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甲○○乙○○丁○○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柒、查被告丁○○甲○○乙○○分任枋寮區漁會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均係為 枋寮區漁會處理事務之人,竟分別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任務之行 為,致生損害於枋寮區漁會及該漁會會員,核其三人背信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三 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被告甲○○乙○○就附表甲、貳之犯行間,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丁○○就附表甲、壹,附表乙、參所示先 後二次犯行,被告乙○○就附表甲、貳、參、肆、伍,乙、捌、拾貳、拾柒、拾 捌、拾玖所示犯行,均以相同之手法,反覆為之,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 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連續犯,應分別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乙○○就附 表乙、捌、拾貳、拾柒、拾捌、拾玖部分,被告丁○○就附表乙、參部分所載之 犯行,雖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與前開起訴部分,既有連續犯之關係,屬裁判 上之一罪,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合併敘明。爰審酌被告丁 ○○、甲○○乙○○身為枋寮區漁會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未思謀求該漁會會 員權益之保障,利用其職務之便,恣意超額貸放,惡化基層金融機構之營運,其 超額貸放增加枋寮區漁會之損失,被告乙○○所造成之損害較重,其等素行尚佳 ,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惟犯罪後均否認犯行飾詞諉過之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查被告甲○○行為後,刑法 第四十一條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十二日生效,本件被告甲○ ○所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自以依新法得為易科罰金之規定,對 被告甲○○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四十 一條之規定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乙、
壹、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
(一)八十一年六月廿七日葉惠環以北勢寮小段四三二之二號農地獲貸四百萬元案, 放款經辦人吳金財依調查人陳清花鑑估之擔保放款總值簽貸一百三十萬元,惟



乙○○於覆審時擅將調查人鑑估之擔保土地每平方公尺三百一十二元更改為一 千零五十元,使擔保放款總值遽增為四百萬四千九百一十元,改簽貸放四百萬 元(按即附表甲、陸)。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陳水來再持同前地號農地獲貸五 百八十萬元。八十五年一月間,葉惠環賡續以同筆農地再申貸七十五萬元,惟 陳政成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貸款案餘額為五百萬元、葉惠環八十一年六月廿 七日貸款案餘額三百廿萬二千元,夫婦二人餘額合計為八百廿萬二千元,而放 款經辦人被告丙○○違背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財政部函對同一關係人之貸款限 額為六百萬元規定,仍簽貸予七十五萬元,且貸後葉女即未再繳交本息。嗣葉 惠環、陳水來前述三筆貸款均轉列催收款,擔保物經法院鑑價約為一千零六十 萬元,執行拍賣中。
(二)八十五年一月九日傅宜家偕其母傅陳素錦、友人林武藤等三人共同以五筆農地 為擔保品並各貸六百萬元案,放款經辦被告丙○○違反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財 政部函規定漁會信用部適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對同一關係人之授信 額為六百萬元規定,而簽准各貸予傅陳素錦傅宜家母子各六百萬元,且貸放 後未曾依約攤還本金。該二筆貸款均轉列催收款,訴請法院強制執行中。(三)八十二年九月廿五日鄭永和陳吉成二人同以理事陳政成名下農地為擔保品各 獲貸六百萬元案,經調查人丙○○赴現地查勘,該擔保農地為空地,惟阮某並 未按估價標準及處理細則規定扣除約七百萬元之土地增值稅,致使放款經辦人 吳金財據其鑑估之擔保放款總值一千二百零九萬三千九百三十元而各簽貸予六 百萬元。嗣二筆貸款均轉列催收款,並已訴由法院查封該擔保農地。(四)因認被告丙○○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 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 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參照)。另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 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 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判例參照)。
三、訊據被告丙○○堅決否認有右揭背信犯行,辯稱:就乙一(一)(二)部分因徵 信調查人員未註明係同一關係人,致伊疏忽簽淮核貸,就乙一(三)部分係伊於 放款文件上誤載為空地,實際上系爭土地確有種植農作物等語。四、經查
(一)證人葉玉津證稱:「(問:財政部曾於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以台財融第八四七 三○三五○號函規定漁會信用部適用鋹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對同一人及 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請問你是否知道?有無依該函規定辦理)答:漁會收 到前述財政部函時,有將該函件出示給我(當時擔任調查人員)看過並簽章, 但並未指示我如何辦理,所以我在辦理徵信調查時仍依前述往例於完成鑑估放 款總值並製作各類文件後,交放款經辦審核。迄八十五年八月間,中央存款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檢查處前來漁會作檢查時,發現傳宜家、傳陳素錦母子各貸新 台幣六百萬元,理事陳政成、葉惠環夫妻所貸款項合計為八百九十五萬二千元



等二件擔保貸款案違反前述財政部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函規定對同一關係人之 授信最高限額為六百萬元,所以漁會乃就財政部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函之規定 事項函請財政部予以釋明後,信用部主任才要求調查人受理借款申請時必須將 請申請人提出戶籍謄本,並查明申請人間有無財政部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所規 定之同一關係人情形」「(問八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葉惠環貸款七十五萬元,八 十五年一月九日傅陳素錦傅宜家母子各貸六百萬元案之調查人係何人)答: 是我」「(問:.... 八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葉惠環再度辦理擔保貸款七十五萬 元..... 確已違反財政部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函規定,你是否有意見)答:如 同前述,枋寮區漁會接獲財政部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函後,僅出示給我看過並 會章,但並未指示如何辦理,所以我於受理葉惠環八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貸款七 十五萬元貸款案時,仍依照過去往例辦理後,交由放款經辦人丙○○審核是否 予以貸放」「(問:傅陳素錦傅宜家林武藤於八十五年一月九日同持北勢 寮小沒一四○一號等五筆農地各辦擔保貸款六百萬,合計一千八百萬元案.... 違反財政部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函對同一關係人之授信最高限額為六百萬元之 規定,你有無意見)答:如同前述,枋寮區漁會接獲財政部八十四年十月十六 日函後,僅出示給我看過並會章,但並未指示如何辦理,所以我於受理傅陳素 錦、傅宜家林武藤等三人八十五年一月九日貸款案時,仍依照過去往例辦理 後,交由放款經辦人丙○○審核是否予以貸放」等語(葉玉津同前調查筆錄) ,此外,八十五年一月間葉惠環申請貸款七十五萬元案,八十五年一月九日傅 陳素錦等各貸款六百萬案,其徵信調查人員確係證人葉玉津,又於各該貸款案 中徵信調查意見欄,亦確未載明申請人葉惠環、傅宜家等人有同一關係人於漁 會借款之情形,此有借款申請書四紙在卷可按,而如前揭有罪部分甲、貳、一 、(一)所示,枋寮區漁會擔保放款流程,係由徵信調查人員調查申請人在漁 會之存款實績,向漁會已借款項之償還情形,及申請人之生產狀況、銷售狀況 、財務狀況、一般狀況、填載於借款申請書背頁後,將借款案全卷資料送由放 款經辦人簽擬貸款金額、貸款期間、利率等,則徵信調查人員既未載明各該關 係人情形,放款經辦丙○○依徵信調查人員之調查意見,簽淮對葉惠環、傅宜 家等之貸款,自難認有故意違背財政部前揭函示之故意。(二)被告丙○○於調查局訊問時供稱:「(問: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陳吉成、鄭 永和二人同以理事陳政成名名下之加祿堂五四九號農地為擔保品各貸六百萬元 ,你於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現在使用狀況欄圈註該農地為空地,依估價 標準及處狂細則規定,擔保農地既為空地,即應扣計土地增值稅,何以你未依 土地及建物放款標值單價計算標所列之計算公式扣計該農地之增值稅約七百一 十八萬元)答:是我圈註錯誤,該筆擔保農地我當時前往現場勘查時,應有種 植果樹」等語,證人陳政成於本院亦結證稱:「(問:你買的時候當時地主作 何用)答:我不清楚他做什麼,我買的時候地上有種芒果,後來我有加重芒果 ,我拿去借錢時那塊地上也有種芒果」等語,且除於該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 表現在使用狀況欄圈註該農地為空地外,公訴人並未有其它積極證據足資證明 該地確屬空地,自不足僅以被告丙○○上揭圈註為不利被告丙○○之認定。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未足使本院得被告丙○○為有罪之確信,因認



被告丙○○犯罪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貳、被告丁○○就附表乙、肆、伍、陸、玖、拾參、拾肆部分,被告甲○○就附表乙 、拾部分,被告乙○○就附表甲、陸,附表乙、壹、貳、柒、拾壹、拾陸部分, 固亦有提高徵信調查人員鑑價之情形,惟其與本院送宏大公司鑑定如各該附表所 示土地單價,未有明顯之差距,附表乙、拾伍部分,被告丁○○乙○○亦未有 提高鑑估價格之情形,自不足據以認定被告丁○○甲○○乙○○此部分有故 意超額核貸之情形。是就被告乙○○如附表甲、陸部分原應依法諭知無罪,惟此 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另就被告 丁○○就附表乙、肆、伍、陸、玖、拾參、拾肆部分,被告甲○○就附表乙、拾 部分,被告乙○○就附表乙、壹、貳、柒、拾壹、拾陸部分,應認被告丁○○甲○○乙○○此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惟此部分既未經起訴復與起訴部分無 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則移送併辦部分與本件即不生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亦無從併 辦,自應退回由原檢察官另行偵辦,併此指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書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唐淑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甲
壹、
一、借款人、申請借款日期、金額:理事陳政成、八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六○○萬。二、擔品物:枋寮鄉○○段五四三地號(地目:建,面積:九十七點六八平方公尺) 、中寮段第六十五建號(枋寮鄉○○村○○路二巷七十二號)三、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放款經辦、徵信調查人員:丁○○乙○○、吳金財、陳 清花。
四、




(一)陳清花鑑估放款值:土地部分十一萬一千五百元/平方公尺,加計建物合計時 價一千一百八十六萬五千零五十一元,擔保放款總值四百七十三萬三千八百四 十八元。
(二)吳金財擬辦意見:扣除陳政成前貸(七十九年六月廿九日)二百四十萬餘額後 ,簽擬准貸二百三十萬元。
(三)丁○○批示時間、意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將土地價值提高為十五萬一千 元/平方公尺,加計建物合計時價一千五百三十八萬二千零十九元,擔保放款 總值五百九十九萬九千九百五十六元,批示貸放六百萬元。(四)本院送鑑價土地單價(八十一年間):一萬五千九百四十元至一萬八千七百五 十五元/平方公尺。
貳、
一、借款人、申請借款日期、金額:王潤生、八十三年十二月八日、五○○萬。二、擔品物:枋寮鄉○○段九九八、九九九地號(地目:建,面積:九十點四二、二 十點四一平方公尺)、人和段第六十九建號(枋寮鄉○○村○○路四十八巷一號 )
三、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放款經辦、徵信調查人員:甲○○乙○○、吳金財、陳 昭穎。
四、
(一)陳昭穎鑑估放款值:土地部分七萬五千元/平方公尺,擔保放款總值三百二十 十萬元(參陳昭穎筆錄)。
(二)吳金財擬辦意見:擬貸三百萬元。
(三)乙○○批示時間、意見: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將土地價值提高為九萬元/平 方公尺,加計建物合計一千零八十三萬一千六百零四元,擔保放款總值三百八 十六萬三千七百四十八元,批示貸放三百八十萬元。(四)本院送鑑價結果(九九八、九九九地號,八十三年間):二萬二千五百○七元 至二萬五千七百七十三元/平方公尺、五千五百元/平方公尺。參、
一、借款人、申請借款日期、金額:監事吳瑞談、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六○○萬 。吳瑞蔚即吳瑞談之弟、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六○○萬。二、擔品物:枋寮鄉○○段一一二九之二地號(地目:建,面積:一○一點三二平方 公尺)、北勢段第三五七建號(枋寮鄉○○村○○路二九巷十號),枋寮鄉○○ 段一一二九之一地號(地目:建,面積:一○四點九四平方公尺)、北勢段第三 五六建號(枋寮鄉○○村○○路二九巷十二號)。三、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放款經辦、徵信調查人員:甲○○乙○○、吳金財、陳 男雄、丙○○
四、
(一)陳男雄、丙○○鑑估放款值:土地部分均為九萬元/平方公尺,加計建物合計 時價九百七十五萬四千四百六十四元,擔保放款總值四百三十五萬八百三十元 (一一二九之二),加計建物合計時價一千零八萬二百六十四元,擔保放款總 值四百四十七萬七千二百零九(一一二九之一)。



(二)吳金財擬辦意見:擬貸四百二十萬元。
(三)乙○○批示時間、意見:八十二年五月七日將土地價值均提高為十四萬二千元 /平方公尺,加計建物合計時價一千五百零二萬三千一百零四元,擔保放款總 值六百二十四萬七千五百四十一元(一一二九之二),時價一千四百九十萬一 千四百八十元、擔保放款總值六百四十四萬一千六百八十五元(一一二九之一 ),均批示貸放六百萬元。
(四)本院送鑑價結果(八十二年間):一萬八千二百八十五元至二萬一千六百二十 九元/平方公尺。
肆、
一、借款人、申請借款日期、金額:陳楊月娥、八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三○○萬。二、擔品物:枋寮鄉○○段六五六地號(地目:建,面積:九十九平方公尺)、北勢 段第二五一建號(枋寮鄉○○村○○路一二五巷二號),所有權人吳玉振(監事 吳瑞談之父)。
三、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放款經辦、徵信調查人員:甲○○乙○○、吳金財、丙 ○○。
四、
(一)丙○○鑑估放款值:土地部分為三萬元/平方公尺,加計建物合計時價四百二 十六萬四千八百元,擔保放款總值二百萬四千八百八十五元。(二)吳金財擬辦意見:擬貸二百萬元。
(三)乙○○批示時間、意見:八十三年四月一日將土地價值均提高為六萬元/平方 公尺,加計建物合計時價七百二十三萬四千八百元,擔保放款總值三百零七萬 四千八十五元,批示貸放三百萬元。
(四)本院送鑑價結果(八十三年間):二萬一千二百三十九元至二萬四千三百二十 一元/平方公尺。
伍、
一、借款人、申請借款日期、金額:理事戊○○、八十二年五月八日、六○○萬。二、擔品物:枋寮鄉○○段五一五地號(地目:建,面積:一四四點八七平方公尺) 、人和段第一三三建號(枋寮鄉○○路一七八巷八十一號),所有權人周勤勉。三、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放款經辦、徵信調查人員:甲○○乙○○、吳金財、丙 ○○。
四、
(一)丙○○鑑估放款值:土地部分均為七萬元/平方公尺,加計建物合計時價一千 零七十三萬一千三百元,擔保放款總值四百四十二萬五千七百二十二元。(二)吳金財擬辦意見:擬貸四百萬元。
(三)乙○○批示時間、意見:八十二年五月十三日將土地價值均提高為十萬二千元 /平方公尺,加計建物合計時價一千五百三十六萬七千一百四十元、擔保放款 總值六百零八萬四千六百二十五元,批示貸放六百萬元。(四)本院送鑑價結果(八十二年間):一萬八千二百八十五元至二萬一千六百二十 九元/平方公尺。
陸、




一、借款人、申請借款日期、金額:葉惠環理事陳政成之妻、八十一年六月三日、四 ○○萬。
二、擔品物:枋寮鄉○○段北勢寮小段四三九之二地號(地目:田,面積:四二三八 平方公尺)。
三、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放款經辦、徵信調查人員:丁○○乙○○、吳金財、陳 清花。
四、
(一)陳清花鑑估放款值:土地部分均為三百一十二元/平方公尺,擔保放款總值一 百二十八萬二千五百八十八元。
(二)吳金財擬辦意見:擬貸一百三十萬元。
(三)乙○○批示時間、意見:八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將土地價值均提高為一千零五十 元/平方公尺,合計擔保放款總值四百萬四千九百一十元,批示貸放四○○萬 元。
(四)本院送鑑價結果(八十一年間):九百三十元至一千一百六十元/平方公尺。附表乙併辦部分
壹、
一、借款人、申請借款日期、金額:曾秋香、八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六○○萬。二、擔品物:南州鄉○路○段一二五之九地號(地目:田,面積:二二六二八平方公 尺),所有權人黃振興
三、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放款經辦、徵信調查人員:丁○○乙○○、吳金財、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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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