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15號
ILDV,92,訴,115,2003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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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
  原   告 唐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得民
  送達代收人 鍾有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東邦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捌萬零捌佰壹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壹萬零壹佰玖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零伍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伍佰肆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邱景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沈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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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邦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唐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