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
原 告 唐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得民
送達代收人 鍾有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東邦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捌萬零捌佰壹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壹萬零壹佰玖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零伍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伍佰肆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邱景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沈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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