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六號
聲 請 人 乙○○
(即債務人)
相 對 人 甲○○
(即債權人)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三三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前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債權,請求對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強制執行, 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並裁定由債權人供擔保後准予假扣押在案,業經本院 調取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三三號、同年度執全字第一三0號案卷核閱屬實。而 本院於准予假扣押後,債權人迄未起訴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 稽,從而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郭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