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422號
TPDV,106,司聲,1422,201709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42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麗芳
相 對 人 儀測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文良

相 對 人 莊理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六年度存字第二五六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 人前遵鈞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66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曾提存新臺幣24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 第13期登錄債券,並以鈞院106年度存字第2565號提存事件 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 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民事裁定、提存書等影本、同 意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正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本院106年度存字第2565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儀測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