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被 告 志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另通知證人林文杰於上開期日到場作證。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軒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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