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388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陳明謙
相 對 人 萬琇文
相 對 人 萬式良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一0六年度存字第四七九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乙類第一期債票新臺幣玖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鈞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曾提存新臺幣90萬元之中央登錄債券,並以鈞院106年 度存字第479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 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 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 為影本)、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本院106年度存字第4790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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