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187號
SLDV,92,重訴,187,200304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七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謝發舜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雖有設於本院轄區內之「台北市○○區○○街一○五號」,惟本 件原告係本於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借款,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 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 兩造所簽「授信約定書」第十三條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靜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