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五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張坤銘
蔡育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授信約定書影本第十三條所載,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永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