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185號
SLDV,92,重訴,185,200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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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五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張坤銘
        蔡育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授信約定書影本第十三條所載,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永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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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