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號
原 告 竣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伍佰陸拾壹萬壹仟陸佰陸拾貳元,應
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叁萬零伍佰柒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叁拾玖萬壹仟柒佰貳
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
拾玖萬壹仟陸佰捌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本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翁禎謙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