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171號
SLDV,92,重訴,171,2003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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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一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陳志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李明達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授信書附卷 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第一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小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李育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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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