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四號
原 告 德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淑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伍萬貳仟貳佰叁拾柒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叁仟肆佰玖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肆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肆佰叁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靜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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