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564號
SLDV,92,訴,564,2003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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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四號
  原   告 德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淑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伍萬貳仟貳佰叁拾柒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叁仟肆佰玖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肆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肆佰叁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靜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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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