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九號
原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忠明
送達代收人 陳鄭權律師
被 告 台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市○○○街九四巷二弄八號四樓
法定代理人 陳朝水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合約書第四條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郁菁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