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六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範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範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玖仟壹佰伍拾柒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叁仟捌佰肆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肆拾壹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陸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本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翁禎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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