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364號
SLDV,92,訴,364,2003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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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四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訴訟代理人 T○○
  被   告 R○○LE
        C○○HOA
        S○○LE
        乙○○NGU
        Q○○LE
        E○○DUO
        戊○○NGU
        甲○○DO
        B○ HOA
        K○○DAN
        O○○LE
        D○○DUO
        J○○BUI
        M○○LE
        癸○○NGU
        P○○LE
        辰○○NGU
        宇○○TRA
        亥○○TRU
        酉○○PHA
        子○○NGU
        地○○TRA
        G○○PHI
        玄○○TRA
        N○○LE
        巳○○VU
        L○○LE
        寅○○NGU
        己○○NGU
        H○○BUI
        天○○TRA
        A○○HOA
        辛○○NGU
        丙○○NGU
        卯○○NGU
        庚○○NGU
        未○○DON
        宙○○TRA
        壬○○NGU
        申○○PHA
        丁○○NGU
        F○○PHI
        I○○BUI
        丑○○NGU
        戌○○TON
        午○○VU
        右列四十六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R○○(LE KHAC LUYEN)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C○○(HOANG XUAN LUAT)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S○○(LE THANH BINH)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乙○○(NGUYEN HUU DAT)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Q○○(LE QUANG DUNG)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E○○(DUONG TIEN DONG)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戊○○(NGUYEN VAN DIEN)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九月五日起至九十二年三月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三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甲○○(DO VIET THANG)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B○HOANG HA)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K○○(DANG NGOC DUC)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O○○(LE VAN TRONG)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D○○(DUONG VAN THANH)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J○○(BUI NGOC DUNG)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M○○(LE VAN TOAN)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癸○○(NGUYEN MINH HOA)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P○○(LE VAN THAI)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七月五日起至九十二年一月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辰○○(NGUYEN DUC LONG)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宇○○(TRAN NGOC PHUC) 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七月五日起至九十二年一月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亥○○(TRUONG VAN THANG)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七月五日起至九十二年一月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酉○○(PHAM NGOC DU)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子○○(NGUYEN THANH VAN)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地○○(TRAN NGOC THUY) 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G○○(PHI TIEN CUONG)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玄○○(TRAN TUAN DAT)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N○○(LE VAN HA)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十月十日起至九十二年四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巳○○(VU VAN TUAN)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L○○(LE HUU THO)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寅○○(NGUYEN XUAN HUAN)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己○○(NGUYEN VAN KIEN)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H○○(BUI VAN DAO)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天○○(TRAN TAT TUAN)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A○○(HOANG NGOC DOAN)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辛○○(NGUYEN HONG HAI)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丙○○(NGUYEN VAN HONG)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卯○○(NGUYEN ANH TUAN)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庚○○(NGUYEN THANH NAM)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未○○(DONG TIEN LUC)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宙○○(TRAN MANH CUONG)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壬○○(NGUYEN MANH CUONG)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申○○(PHAM NGOC BINH)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丁○○(NGUYEN VAN DONG)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F○○(PHI MANH THONG)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參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I○○(BUI VAN HOA)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參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丑○○(NGUYEN XUAN TRONG)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二年五月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戌○○(TON DUC ANH)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午○○(VU THANH BINH) 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二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每人負擔三十八分之一。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至第四十六項所示。二、陳述:
㈠被告R○○(LE KHAC LUYEN)、C○○(HOANG XUAN LUAT)、S○○(LE THANH BINH)、乙○○(NGUYEN HUU DAT)、Q○○(LE QUANG DUNG)、E○ ○(DUONG TIEN DONG)、戊○○(NGUYEN VAN DIEN)、甲○○(DO VIET THANG)、B○HOANG HA)、K○○(DANG NGOC DUC)、O○○(LE VAN TRONG)、D○○(DUONG VAN THANH)、J○○(BUI NGOC DUNG)、M○○( LE VAN TOAN)、癸○○(NGUYEN MINH HOA)、P○○(LE VAN THAI )、辰○ ○(NGUYEN DUC LONG)、宇○○(TRAN NGOC PHUC)、亥○○(TRUONG VAN THANG)、酉○○(PHAM NGOC DU)、子○○(NGUYEN THANH VAN )、地○○( TRAN NGOC THUY)、G○○(PHI TIEN CUONG)、玄○○(TRAN TUAN DAT)、 N○○(LE VAN HA)、巳○○(VU VAN TUAN)、L○○(LE HUU THO)、寅○ ○(NGUYEN XUAN HUAN)、己○○(NGUYEN VAN KIEN)、H○○(BUI VAN DAO )、天○○(TRAN TAT TUAN)、A○○(HOANG NGOC DOAN)、辛○○(NGUYEN HONG HAI)、丙○○(NGUYEN VAN HONG)、卯○○(NGUYEN ANH TUAN)、庚○ ○(NGUYEN THANH NAM)、未○○(DONG TIEN LUC)、宙○○(TRAN MANH CUONG)、壬○○(NGUYEN MANH CUONG)、申○○(PHAM NGOC BINH)、丁○○ (NGUYEN VAN DONG)、F○○(PHI MANH THONG)、I○○(BUI VAN HOA)、 丑○○(NGUYEN XUAN TRONG)、戌○○(TON DUC ANH)、午○○(VU THANH BINH)等四十六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至九十一年六月間各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十二萬元,此立有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各一紙為證,約定利息自借款日起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按月計付,借款期限二年共分廿四期,每期平均攤還金額依 年金法計算,餘額自各借據所截止到期日全部一次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攤 還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 超過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各自於原告之分行開立帳 戶作為繳款扣款之用。
㈡被告R○○等四十六人為越籍外勞,為來台工作由人力仲介公司海多麗有限公司 引介,受僱於訴外人偉福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偉福公司),惟因上開外勞無 資力支付仲介費、來台機票等費用,便由海多麗有限公司力邀下,會同上開外勞 與原告各訂立消費借款十二萬元,並委託偉福公司每月支薪時按期代為扣款,匯 入其於原告處開立之帳戶。詎被告R○○等四十六人,陸續遭偉福公司遣返,因 此原告亦未收到被告應付之款項,造成被告違約,依借據特別約定事項第二項規 定:「借款人(被告)在借款期間未按期攤還本金或未按期付息時,借款人及連 帶保證人均承認本借款之償還均喪失其期限之利益,經貴行(原告)之請求應立 即清償」。現被告R○○等四十六人均已逾期未付本息,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依法自應負清償之責,並各自應給付之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自次月相當 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
㈢又依授信約定書第十六條規定:「立約人為外國人(被告)或外國法人而與貴行 (原告)發生各種債之關係者,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及方式,均應適用中華民 國法律。」故兩造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其準據法。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授信約定書影本、外僑居留證影本及放款明細資料查詢單 各四十六件、各筆借款內容明細單一件。
乙、被告方面: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被告均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授信約定書影本、外僑居 留證影本及放款明細資料查詢單各四十六件、各筆借款內容明細單一件為證。被 告則均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 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三、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R○○等四十六人各清償如主文所 示之借款及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周明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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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多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