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447號
SLDV,92,聲,447,200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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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聲字第四四七號
  聲 請 人 興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弘
              送達代收人 朱子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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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一六一三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
  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王本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翁禎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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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