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四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高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精音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路二四號八樓之三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四八一0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
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清償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假扣 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楊智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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