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084號
TPDV,106,司聲,1084,201709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084號
聲 請 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
相 對 人 蔡耀裕(即蔡慶雲之承受訴訟人)
      蔡美瞳(即蔡慶雲之承受訴訟人)
      蔡文裕(即蔡慶雲之承受訴訟人)
      蔡美平(即蔡慶雲之承受訴訟人)
      蔡美婷(即蔡慶雲之承受訴訟人)
      蔡美安(即蔡慶雲之承受訴訟人)
      河南裕士(即蔡慶雲之承受訴訟人)
      河南允康(即蔡慶雲之承受訴訟人)
      蔡張坦蔡慶濤之承受訴訟人)
      蔡明宏(蔡慶濤之承受訴訟人)
      蔡美如(蔡慶濤之承受訴訟人)
      蔡美吟蔡慶濤之承受訴訟人)
      蔡美冠蔡慶濤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參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前經本院102年度 重訴字第907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 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 542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32號裁定駁回上訴 確定。是以,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合先敘明。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即聲請人於第一審原請求蔡慶雲給 付新臺幣(下同)437萬4,008元、蔡慶濤給付308萬3,706元 ,應徵收裁判費7萬4,854元,並已由聲請人預納在案。訴訟 程序進行中,聲請人減縮聲明為蔡慶雲應給付聲請人272萬1 ,093元、蔡慶濤應給付聲請人191萬8,389元,依法應徵收裁 判費4萬6,936元,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起訴後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自應由為減 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 號裁定參照)。是減縮部分之裁判費2萬7,918元【計算式:7 4,854-46,936=27,918】應由為減縮之人即聲請人自行負 擔。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裁判費4



萬6,93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1/1頁


參考資料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