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寅○○
己 ○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楊國宏律師
李靜怡律師
被 告 宇○○
選任辯護人 金學坪律師
蔡明和律師
被 告 丁○○
申○○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展旭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蔡宜廷律師
謝守賢律師
被 告 辰○○
宙○○
癸○○
右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二六
號、第一一二○七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寅○○、己○、宇○○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顧問事業,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緩刑參年。
丁○○、辰○○、癸○○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顧問事業,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均緩刑參年。
申○○、宙○○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顧問事業,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均緩刑貳年。
事 實
一、寅○○、戊○○(通緝中)與已成年姓名不詳之香港人士,基於經營期貨經理、 顧問業務之犯意聯絡,先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寅○○同意以月領新台幣( 下同)五萬元、紅利百分之十之對價,提供自己及其不知情之親友陳進貴、陳許 寶、陳進旺、謝水松(均另為不起訴處分)等人名義,供為股東成員,由上開人 等接手經營仲匯資訊有限公司(下稱仲匯公司),以登記之公司營業地址即台北 市○○路○段十七號十五樓之一為場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執照,自八十 九年五月間起,開始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業務,由香港商BESTWAY INVESTMENTS GROUP 公司(下稱BIG公司)派遣戊○○擔任仲匯公司現場負責人,又調派有 犯意聯絡之己○、戌○○(另行判決)、宇○○及已成年姓名不詳之香港人士, 擔任仲匯公司之顧問,每日於中國時報、聯合報等日報及晚報,刊登徵才廣告應 徵職員;再以月薪二萬四千元,分別聘僱有犯意聯絡之辰○○、甲○○(另行判
決)在電腦盤房擔任接受客人下單,鍵入外匯買賣資料到連線之電腦,傳輸至不 詳之地點,經由BIG公司,進行期貨交易法所規範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復 以月薪二萬八千元,分別於八十九年七月間及九月間聘僱有犯意聯絡之丁○○、 申○○擔任新進職員之外匯交易知識之講師,每日開課教授應徵為仲匯公司之職 員,並不定時安排有犯意聯絡之宙○○、癸○○穿插與應徵職員一同上課,於發 現對於仲匯公司不滿之應徵者,立即報告戊○○、己○、戌○○、宇○○等人, 以維持公司運作之順利;及至上課數日後,再利用外匯保證金可大量獲利之誘因 ,鼓吹應徵之職員參與保證金交易,並告知須交易獲利後方可介紹顧客為手段, 每日自早上七時許起,至凌晨十二時三十分許止,由戊○○、己○、戌○○、宇 ○○代表香港BIG公司,與附表一所列前來公司應徵職員之人,簽署顧客合約 ,使其等由應徵職員轉換成客戶,而從事外匯保證金交易,其交易方式為以信用 擴張之方式,基本保證金為一萬美元可作二十口交易(即外匯買賣),即五百美 元可作一口單,隔夜風險較大,下一口單保證金增加為一千五百美元,每一口交 易之基本金額為現貨英鎊六萬二千五百英鎊(相當十萬美元)、現貨歐元十二萬 五千歐元(相當十萬美元)、現貨瑞士法郎十二萬五千瑞士法郎(相當十萬美元 )、現貨日圓一千二百五十萬日圓(相當十萬美元),又對沖買賣之保證金為三 百美元,每口交易手續費八十美元之方式,由客戶前往銀行匯約等值一萬美元保 證金至BIG公司設於國外匯豐銀行之帳戶內,再由仲匯公司之幹部成員以接受 委託並收取佣金或手續費等方式,代為操作外幣保證金交易,以提供期貨經理業 務,及提供期貨交易分析、判斷之顧問業務,使該等客戶從事外匯保證金之交易 ,迄至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客戶乙○○、地○○、蔡惠欽因於仲匯公司從事 槓桿保證金交易虧損,不甘損失前往報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台北市 調查處向檢察官聲請搜索票,分別於八十九年八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及八十 九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至仲匯公司搜索出如附表二所列之物,始發現 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內政部警政署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移 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之被告等固不否認有參與上開仲匯公司之業務,惟被告宇○○、己○辯稱:伊 二人為香港人,在香港期貨交易是合法等語;被告丁○○辯稱:伊是由報紙應徵 為行政人員,七天後公司要伊作講師,不知期貨交易是違法等語;被告申○○辯 稱:伊是由報紙來應徵為輸入人員,召訓第二天公司要伊作教授工作等語;被告 辰○○則辯稱:伊由報紙來應徵電腦輸入工作,不知公司違法等語;被告宙○○ 、癸○○均辯稱:伊二人亦由報紙應徵,被公司安排在人員中上課等語。經查: ㈠右揭時、地被告戊○○、己○、宇○○、戌○○與已成年姓名不詳之香港人士, 共同於仲匯公司工作,該仲匯公司刊登徵人報紙廣告,經電話聯絡後,再於仲匯 公司,應徵職員並培訓,慫恿應徵之職員為客戶,且仲介乙○○、地○○等客戶 ,與香港商BIG公司訂立顧客合約,與該BIG公司從事外匯保證金買賣,亦 即以信用擴張之方式,基本保證金為一萬美元可作二十口交易(即外匯買賣), 即五百美元可作一口單,隔夜風險較大,下一口單保證金增加為一千五百美元,
每一口交易之基本金額為現貨英鎊六萬二千五百英鎊(相當十萬美元)、現貨歐 元十二萬五千歐元(相當十萬美元)、現貨瑞士法郎十二萬五千瑞士法郎(相當 十萬美元)、現貨日圓一千二百五十萬日圓(相當十萬美元),並提供期貨交易 之分析、判斷及電腦設備之顧問業務,另由被告丁○○、申○○負責教導外匯常 識、匯率變動、差價計算及分析電腦資訊,以利便該等客戶下單買賣外匯期貨之 事實,業據證人亥○○、蕭麗雪、地○○、乙○○、楊雅玲、午○○、林昭秀、 梁瑞清、丙○○、卯○○、林曉泠、酉○○、天○○、巳○○、子○○、未○○ 、丑○○、辛○○、壬○○、劉美秀、庚○○等人於警訊及偵查中證述明確(參 見第一○一二六號偵查卷㈠第三一至三七頁、第四八至五○頁、第五七至五九頁 、同上偵查卷㈡第三八至三九頁、第一○一二六號偵查卷㈡第一九五至二○二頁 、第一○九五號㈠偵查卷第十四至八二頁),及證人亥○○、地○○、乙○○、 酉○○、天○○、巳○○、子○○、蔡志忠提出之仲匯公司職前訓練講義、對帳 單、認購單、外匯收支或交易申請書、新帳號確認通知書影本及顧客合約書附卷 (參見第一○一二六號偵查卷第三八至四四頁、第五一至五六頁、第六○至六四 頁、第一○九五號偵查卷第四○至四四頁、第四九至五六頁、第六○至八二頁、 第八七至八八頁、第九二至九九頁、本院卷㈠第一一一至一二一頁),及附表二 、三所示之證物扣案可憑,而證人即應徵仲匯公司員工而以本身資金參與期貨交 易之蔡惠欽於台北市調查處調查時證稱:伊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經由聯合報得 知仲匯公司徵才,面談時,該八人員告知該公司係香港商BIG公司之代理商, 專門負責代理該香港商在台灣從事外匯保證金買賣,並提供電腦看盤供客戶從事 外匯保證金買賣,或由營業員代客操作,伊以營業員名義錄取後,同年月十八日 接受講習,同年月二十六日該公司營業部劉小姐拿該香港商公司顧客合約書一式 二份予伊簽訂後,伊匯款新台幣三十五萬元至香港匯豐銀行、帳號000000 0000號、BIG公司之帳戶內,當日劉小姐即給一份新帳號確認通知書予伊 ,伊帳號為一○○一、交易密碼為一○一,伊當日即下單買進日幣,但因操作不 當而損失,均由現場負責人戊○○指導伊交易。仲匯公司是先要求客戶簽訂合約 書及交易規則各二份,客戶將開戶最低保證金新台幣三十五萬元兌換成美元,匯 款至上開香港匯豐銀行之公司帳戶後,即將新帳號確認通知書由仲匯公司交予客 戶確認,即算開戶完成,客戶即可以仲匯公司指定之電話向仲匯公司盤房下單買 賣英磅、歐元、瑞士法郎、日元等外匯。仲匯公司所經紀之外匯保證金交易,係 以「口」為單位計算,現貨日元每口契約交易量為一千二百五十萬日圓,每口即 市買賣交易保證金為五百美元;隔夜買賣,每口合約保證金為一千五百美元;對 沖按金,每口合約保證金為三百美元。仲匯公司規定客戶每筆買賣最少為十口, 每口抽取手續費為八十美元等語,並提出交易規定、新帳號確認通知書、對帳單 影本計九紙附卷可憑(均參見第一一二○七號偵查卷第十一至二四頁),再上述 仲匯公司代客操作外匯保證金買賣之方式,亦為證人即應徵仲匯公司員工而受被 告戊○○委託從事期貨交易之梁源峰於台北市調查處調查中證述明確(參見同上 偵查卷第三一至三四頁),足認仲匯公司係以接受委託書並收取佣金或手續費等 方式,代他人操作外幣保證金交易,並提供期貨交易之分析、判斷顧問等業務, 應堪認定。
㈡按任何人(包括公司、行號及個人)除依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豁免者外 ,以接受委託書並收取佣金或手續費等方式,代他人操作外幣保證金交易,係屬 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參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㈦字第二八二四 六號函);又期貨經理事業,係指經營接受特定人委任,對委任人之委任交易資 金,就有關期貨交易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人執行期貨交易之 業務而言;期貨顧問事業,係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之分析、判斷 及建議之謂;此財政部發布之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二條、期貨顧問事業設置 標準第二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營期貨經理、 顧問事業,須經主管機關即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 ,始得營業,否則行為人應依同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科以刑責。因此公 司、行號及個人必須依上開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接受 委託書並收取佣金或手續費,代他人操作期貨交易,或提供顧問服務。依上所述 ,仲匯公司經營之業務應屬期貨經理及顧問業務甚明,而仲匯公司係於八十九年 四月七日向台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設立登記,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變更負責人為 被告寅○○,該公司營業項目並無期貨經理及顧問業務,此有仲匯公司之經濟部 公司執照、公司資料查詢表、公司登記及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及扣案可憑(參見 第一○九五號偵查卷第八五至九一頁),而被告寅○○於偵查中供稱:伊開仲匯 公司交由香港人戊○○管理,公司登記均由他辦理,他每月付伊五萬元,伊去看 公司現場,像股票市場一樣,戊○○於八十九年七月份對伊說「賺差額,作期貨 ,與香港對作。」等語(參見第一○一二六號偵查卷第七三頁、第九六頁),且 於本院審理中亦供承上開犯罪事實(參見本院卷㈡第九一頁),而被告戊○○於 台北市調查處調查中亦供稱:伊於八十九年四月七日,即在仲匯公司擔任分析師 及顧問一職,仲匯公司實際經營外匯之客戶仲介業務,外匯買賣單及統計資料交 予伊保管係因由伊檢查各筆外匯買賣和統計表上之數據是否相符等語明確(參見 第一一二○七號偵查卷第六、七頁),則被告寅○○與戊○○所經營之仲匯公司 既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即擅自以接受委託代他人操作期貨 交易,及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之分析、判斷及建議,即屬未經許可 擅自經營期貨經理及顧問事業,而違反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 甚明確。
㈢被告己○於警訊及本院調查中供稱:伊受香港商BIG公司聘僱,於八十九年五 月底至台灣擔任仲匯公司外匯顧問,教導仲匯公司登報應徵之員工如何操作外匯 保證金交易,月薪港幣一萬二千元,員工學會後,依個人意願成為公司客戶,自 行匯款至香港商BIG公司之帳戶,最少須入金三十萬元始可下單交易,手續費 為每口八十美金,目前伊負責乙○○、亥○○、盧鈺芳、地○○等四個客戶,公 司尚有戌○○、宇○○等香港籍顧問。客戶先匯一筆錢到香港BIG公司開戶, 要定契約,再開始買賣,買賣要透過仲匯公司詢價及敲價,伊等是提供外匯專業 知識給客戶,以供他們買賣之判斷等語(參見第一○一二六號偵查卷第三至五頁 、本院卷㈡第五一至五三頁);被告戌○○於警訊及本院調查中供稱:伊係於八 十九年六月初至仲匯公司任顧問,是香港商BIG公司派伊來的,伊教公司學員 看電腦內外匯資料,月薪港幣一萬二千元,客戶欲開戶投資外匯,要匯款至香港
匯豐銀行香港商BIG公司之帳戶,即可下單買賣外匯,公司叫伊去上課,如果 學員及客戶操作外匯發生問題時,可以來問伊等語(參見同上卷第七至八頁、本 院卷㈡第三二頁);被告宇○○於警訊及本院調查中供稱:伊受香港商BIG公 司聘僱,於八十九年六月初至仲匯公司擔任顧問,教新進人員計算外匯匯率及如 何看電腦資訊,月薪港幣一萬三千元,仲匯公司安排授課課程中,前二天為講師 申○○授課,後幾天由顧問丁○○、伊、戌○○及己○授課,伊知道客戶與香港 商BIG公司訂立客戶合約,簽約後直戶匯款至該香港商之帳戶,仲匯公司有提 供電話予客戶連接服務台(即盤房)下單等語(參見同上偵查卷第十至十二頁、 本院卷㈡第十八頁);被告丁○○於警訊及本院調查中供稱:伊於八十九年六月 初至仲匯公司任職講師,同年七月間,擔任新進員工之職前訓練,仲匯公司主要 業務為從事外匯仲介買賣,亦即外匯保證金交易,公司主要收入為手續費,手續 費為每口美金八十元,伊月薪三萬五千元,伊上課內容如仲匯公司職前訓練講義 ,伊並批改應徵職員電腦摸擬下單測驗,申○○後來有接替伊上第一、二天之課 程等語(參見同上偵查卷第十五至十六頁、本院卷㈡第十、十二、十四頁);被 告申○○於警訊及本院調查中供稱:伊係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至仲匯公司應徵 資料處理人員,伊接受授課課程約十天後,上司丁○○希望伊擔任第一、二天課 程講師,伊同意而正式講課九天,月薪二萬八千元,講課內容為何謂外匯等語( 參見同上偵查卷第十八至二十頁、本院卷㈡第二二至二三頁);被告辰○○於警 訊及偵查中供稱:伊自八十九年七月初起,至仲匯公司擔任服務台(即盤房)工 作,負責對客戶電話詢價時報價,月薪二萬四千元,伊對三十幾歲之吳先生負責 ,仲匯公司實際是經營外匯保證金交易,交易方式為客戶先要與公司簽約,公司 會給客戶交易帳號及密碼,客戶打電話至盤房詢價,外匯資訊可由電腦取得,由 盤房以網路向香港公司詢價中,客戶仍在線上,迨香港公司報價後,再告知客戶 ,該價格若客戶滿意。在電話中即可成交,待價格確定後客戶再至盤房填寫買賣 單一式二份,一張由盤房收回,一張交予客戶收執。客戶有時自己或委託業務員 向盤房敲價,目前有六、七個開戶客戶在投資等語(參見同上偵查卷㈠第二四至 二六頁、同卷㈡第十四至十五頁);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供稱:伊自八十 九年七月初起至仲匯公司服務台(即盤房)工作,由吳先生負責,月薪二萬四千 元,接受客戶詢價及敲價,服務台內有專用敲價之電腦,只有伊、辰○○及晚班 之JASON會用,稱用畫面問貨幣現價,然後回答客戶,由客戶決定買或賣, 若要買或賣,伊會將客戶買賣之口數鍵入電腦畫面,再按輸入鍵,即完成交易, 客戶詢價及敲價均有錄音等語(參見第一○一二六號偵查卷㈠第二七至二九頁、 同卷㈡第十四至十五頁);被告癸○○於警訊及本院調查中供稱:伊自八十九年 八月三十日起至仲匯公司,擔任招攬外匯保證金交易之客戶,月薪三萬三千元, 客戶有與BIG公司簽約,買賣以美金計價之日幣、歐元、法郎及英磅,保證金 美金五百元,手續費美金八十元,公司黃小姐安排伊與新進之職員一起上課,伊 有上過宇○○、丁○○、申○○所教授之職前訓練課程等語(參見第一○九五號 偵查卷㈠第二至四頁、本院卷㈡第六七頁);被告宙○○於警訊及本院調查中供 稱: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伊至仲匯公司,受安排與新進職員接受職前訓練 ,主要是觀察新進人員有無存心不良者,仲匯公司是招攬客戶投資外匯保證金交
易等語(參見第一○九五號偵查卷㈠第五至七頁、本院卷㈡第六五頁),再被告 宙○○、癸○○分別有拿交易單告知酉○○及子○○投資外匯會賺錢,業為證人 酉○○、郭瑋玲分別於警訊中證稱明確(參見第一○九五號偵查卷第三六頁反面 、第八三頁反面至八四頁)。是上開被告等對於參與仲匯公司上開期貨經理及顧 問業務,並相互間有犯意聯絡,均甚為明確。 ㈣被告申○○之辯護人雖辯護稱:被告申○○係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至仲匯公 司應徵工作,並由被告丁○○接洽擔任學員第一、二天課程之教授,並非核心幹 部,亦不知之前於八十九年八月八日遭調查處搜索之事,且仲匯公司之公司執照 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均高掛櫃台上方,被告申○○無從得知公司業務性質,況學員 第三至六天課程始為外匯交易行為之實施,被告申○○第一、二天之基礎課程尚 未達本件犯罪之著手云云,被告己○之辯護人亦辯護稱:己○係香港人,不知台 灣之法律對於期貨經營須核准,是八十九年八月八日調查處搜索前應無犯罪故意 云云。然查:犯罪行為人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此刑法第十六條前段 定有明文,被告己○及申○○既然從事仲匯公司上開業務,該等業務於我國相關 已公布之法律是否已有規定,自應加以熟悉,尚不得任以其他理由諉為不知,合 先敘明;又被告申○○於新進職員第一、二天授課之事實,業據被告申○○所不 否認,且為證人卯○○於警訊中證述明確(參見第一○九五號偵查卷第二九頁) ,而被告申○○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庭呈之其親書摘要附註之職前訓練講義 一張(參見本院卷㈠第一○八至一○九頁),其內容載有外匯種類、外匯按金( 即保證金)交易方式、保證金計算、買賣外匯方式、利息、盈虧及淨利之計算( 含手續費),顯見被告申○○於教授新進職員之課程,已涵蓋外匯保證金交易之 方式,此有助於該等職員改為客戶從事外匯保證金交易之基本知識,屬於仲匯公 司從事上開期貨經理及顧問業務之範圍,當已著手於犯罪行為,自甚明確;是被 告申○○、己○之辯護人所為之上開辯稱,尚非作為有利於該等被告之認定。足 認被告寅○○、戊○○、己○、戌○○、宇○○、丁○○、申○○、甲○○、辰 ○○、宙○○、癸○○與BIG公司已成年姓名不詳之香港人士,應有共同未經 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及顧問業務之行為,且有犯意聯絡,是其等犯罪事證明 確,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等所為,均係違反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一百 十二條第五款之罪,公訴人認被告等涉犯同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三款之罪,顯然有 誤,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寅○○、戊○○、己○、戌○○、宇○○、丁○○ 、申○○、甲○○、辰○○、宙○○、癸○○與BIG公司所屬已成年姓名不詳 之香港人士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等犯罪之 方法、目的、各人參與犯行之程度、破壞經濟金融秩序之程度、投資人所受損害 程度,及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己○、宇○ ○、申○○、辰○○、宙○○、癸○○等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 寅○○、丁○○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後涉本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 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等因一時失慮,致有本件犯行,事後均已坦承參與 犯行之情節,經此次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均暫不執行 其刑為當,爰分別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用啟自新。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
品,雖為被告等犯罪所用之物,惟均為仲匯公司所有,爰不依法宣告沒收,附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七十四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異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樠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附表一:
六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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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日 期 │ 時 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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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28、30 │ │
│ │ │ │
├────┼────────────────────┼────────┤
│何育慈 │28、30 │ │
├────┼────────────────────┼────────┤
│未○○ │不詳 │ │
└────┴────────────────────┴────────┘
七月份:
┌────┬────────────────────┬────────┐
│姓 名│ 日 期 │ 時 段 │
├────┼────────────────────┼────────┤
│朱小玲 │4、6、7、10、11、12、13、14、17、18、 │7:30至10:00 │
│ │19、20、21、24、25、26、27、28、31 │ │
├────┼────────────────────┼────────┤
│鍾維榮 │1,2、3、4、7、8、9、10、11、14 │10:00至12:30 │
├────┼────────────────────┼────────┤
│辛○○ │4、5、6、13、14、17、18、19、20、21、24 │7:30至10:00 │
│ │、27 │ │
├────┼────────────────────┼────────┤
│黃淑芬 │7、10、11、12、13、14、17、18、19、20、2│7:30至10:00 │
│ │1、24、25、26、27、28另31於7:至9:30 │ │
├────┼────────────────────┼────────┤
│廖幸娟 │20、21、24、25、26、27、28、31 │2:30至5:00 │
├────┼────────────────────┼────────┤
│林曉泠 │19、20、21、25、31 │10:00至12:30 │
├────┼────────────────────┼────────┤
│壬○○ │下旬 │ │
├────┼────────────────────┼────────┤
│丑○○ │30 │ │
├────┼────────────────────┼────────┤
│張玉麟 │13、14、17、18、19、20、21、24、25、26、│ │
│ │27、28、31 │ │
└────┴────────────────────┴────────┘
八月份:
┌────┼────────────────────┬────────┐
│丑○○ │1、2、3、4、7 │7:00至9:30 │
├────┼────────────────────┼────────┤
│辛○○ │9、10、11、14、16、15(17、21、24、25 │7:30至10:00 │
│ │28、29)7:00至9:30 │ │
├────┼────────────────────┼────────┤
│黃淑芬 │1、2、3、4、7、9、10、11、14、 15、16、1│7:00至9:30 │
│ │7、18、21、22、24、25、28、29、 30、31。│ │
├────┼────────────────────┼────────┤
│孔祥鼎 │9、10、11、14、15、16、17、18、21、24、 │同右 │
│ │25、28、29、30、31 │ │
├────┼────────────────────┼────────┤
│廖幸娟 │1、2、3、4、7、9、10 │2:30至5:00 │
├────┼────────────────────┼────────┤
│朱曉玲 │1、2、3、4、7 │同右 │
├────┼────────────────────┼────────┤
│劉蒼陽 │10、11、14、15、16、17、18、21、24、25、│同右 │
│ │28、29、30、31 │ │
├────┼────────────────────┼────────┤
│巳○○ │14、15、16、17、18、21、22、24、25、28、│同右 │
│ │29、30、31 │ │
├────┼────────────────────┼────────┤
│何玉菱 │不詳 、24、25、28、│同右 │
│ │ │ │
├────┼────────────────────┼────────┤
│林姵伶 │10、11、14、15、16、17、18、21、24、25、│同右 │
│ │28、29、30、31 │ │
├────┼────┬───────────────┼────────┤
│林曉泠 │1、2、3、4、7、8、9、10 │10:00至12:30 │
├────┼────────────────────┼────────┤
│張玉麟 │1、2、7 │同右 │
├────┼────────────────────┼────────┤
│洪莉瑋 │7、8、9、10、11、14、15、16、17、18、21 │10:00至12:00 │
│ │、22、23、24、25、28、29、30 │ │
└────┴─────────────────────────────┘
九月份:
┌────┬────────────────────┬────────┐
│古純禎 │9月22、25、26、27。10月3 │7:00至9:30 │
├────┼────────────────────┼────────┤
│涂鳳蘭 │9月22、25、26、27、28、29。10月2、3 │7:00至9:30 │
├────┼────────────────────┼────────┤
│程業珍 │9月22 │7:00至9:30 │
├────┼────────────────────┼────────┤
│黃鴻益 │9月26、27、28、29。10月2、3、4、5、6 │7:00至9:30 │
├────┼────────────────────┼────────┤
│李花翌 │9月26、27、28、29。10月2、3 │7:00至9:30 │
├────┼────────────────────┼────────┼ │楊于萱 │9月26 │7:00至9:30 │
├────┼────────────────────┼────────┤
│陳怡蓉 │9月26 │7:00至9:30 │
├────┼────────────────────┼────────┤
│蘇靜琪 │9月26、27、28、29。10月2、3、4 │7:00至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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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宛儀 │9月27、28、29。10月2、3、5、6 │7:00至9:30 │
├────┼────────────────────┼────────┤
│徐翠英 │9月20、21、22、25、26、27、28、29 │7:00至9:30 │
├────┼────────────────────┼────────┤
│顏佩如 │9月20、21、22、25、26、27、28、29 │7:00至9:30 │
├────┼────────────────────┼────────┤
│周世傑 │9月20、21、22、25、26、27、28 │7:00至9:30 │
├────┼────────────────────┼────────┤
│陳柏偉 │9月20、21、22、25、26、27、28、29 │7:00至9:30 │
├────┼────────────────────┼────────┼ │李佩儒 │9月20、21、22、25、26、27 │7:00至9:30 │
├────┼────────────────────┼────────┤
│許育純 │9月20、21、22、25、26、27、28、29 │7:00至9:30 │
├────┼────────────────────┼────────┼ │廖紋慧 │9月20、21、22、25、26、27、28 │7:00至9:30 │
├────┼────────────────────┼────────┤
│邱俊傑 │9月20、21、22、25、26、27、28、29。 │7:00至9:30 │
├────┼────────────────────┼────────┤
│蕭金鎮 │9月18、19 │7:00至9:30 │
├────┼────────────────────┼────────┤
│莊珮嘉 │9月18 │7:00至9:30 │
├────┼────────────────────┼────────┤
│張慧嫻 │9月14、15、18、19、20、21、22、25、26、 │7:00至9:30 │
│ │27、28、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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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宗德 │9月20、21、22、25、26、27、28、29。 │7:00至9:30 │
├────┼────────────────────┼────────┤
│孔祥鼎 │9月1.4 │7:00至9:30 │
├────┼────────────────────┼────────┤
│顏雅玲 │9月4、5、6、7、8、11、13、14、15、18、19│7:00至9:30 │
│ │、20、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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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曉玲 │9月12 │2:30至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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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再鴻 │9月22、25、26、27 │2:30至5:00 │
├────┼────────────────────┼────────┤
│孫玉容 │9月22、25、26 │2:30至5:00 │
├────┼────────────────────┼────────┤
│吳進坤 │9月22、25、26、27、28、29 │2:30至5:00 │
├────┼────────────────────┼────────┤
│盧清閔 │9月22、25、26、27 │2:30至5:00 │
├────┼────────────────────┼────────┤
│陳美真 │9月26、27、28、29。 │2:30至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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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玉鳳 │9月26 │2:30至5:00 │
├────┼────────────────────┼────────┤
│曾婉禎 │9月26 │2:30至5:00 │
├────┼────────────────────┼────────┤
│傅振庭 │9月26、27、28、29。 │2:30至5:00 │
├────┼────────────────────┼────────┤
│何冠亨 │9月26、27、28 │2:30至5:00 │
├────┼────────────────────┼────────┤
│王氶芝 │9月10、11、28、29。 │2:30至5:00 │
├────┼────────────────────┼────────┤
│陳蓓玉 │9月10、11、12、28、29。 │2:30至5:00 │
├────┼────────────────────┼────────┤
│黃莉芸 │9月28、29。 │2:30至5:00 │
├────┼────────────────────┼────────┤
│洪勝益 │9月28、29。 │2:30至5:00 │
├────┼────────────────────┼────────┤
│陳雅玲 │9月28 │2:30至5:00 │
├────┼────────────────────┼────────┤
│楊舒雯 │9月28、29。 │2:30至5:00 │
├────┼────────────────────┼────────┤
│邱麗娟 │9月28、29 │2:30至5:00 │
├────┼────────────────────┼────────┤
│王妤華 │9月28 │2:30至5:00 │
├────┼────────────────────┼────────┤
│劉純珍 │9月18、19、21、22、25 │2:30至5:00 │
├────┼────────────────────┼────────┤
│李映輝 │9月18、19、20、21、22、25、26、27、28 │2:30至5;00 │
├────┼────────────────────┼────────┤
│劉百哲 │9月18、19、20、21、22、25、26、27、28 │2:30至5:00 │
├────┼────────────────────┼────────┤
│翁芝萍 │9月18 │2:30至5:00 │
├────┼────────────────────┼────────┤
│王惠仙 │9月18、19、20、21、25、26、27 │2:30至5:00 │
├────┼────────────────────┼────────┤
│蕭金鎮 │9月18、19 │2:30至5:00 │
├────┼────────────────────┼────────┤
│陳文欣 │9月18、19、20、21、22、25、26、27、28 │2:30至5;00 │
├────┼────────────────────┼────────┤
│戴苑存 │9月18、19、20、21、22、25、26、27、28 │2:30至5:00 │
├────┼────────────────────┼────────┤
│謝逸帆 │9月18、19、20、21、22、25、26、27、28 │2:30至5:00 │
├────┼────────────────────┼────────┤
│林瑞彬 │9月20、21 │2:30至5:00 │
├────┼────────────────────┼────────┤
│黃慧婷 │9月20、21、22 │2:30至5:00 │
├────┼────────────────────┼────────┤
│吳宏益 │9月20、21、22、25、26、27、28、29 │2:30至5:00 │
├────┼────────────────────┼────────┤
│游慧美 │9月20、21、22、25、26、27、28 │2:30至5:00 │
├────┼────────────────────┼────────┤
│高莉青 │9月20、21、22、25、26、27、28 │2:30至5:00 │
├────┼────────────────────┼────────┤
│陳欣怡 │9月20 │2;30至5:00 │
├────┼────────────────────┼────────┤
│張玉芬 │9月20 │2:30至5:00 │
├────┼────────────────────┼────────┤
│李治寬 │9月20、21、22、25 │2:30至5:00 │
├────┼────────────────────┼────────┤
│陳孝儒 │9月20、21、22 │2:30至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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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許翔 │9月20、21、22、25、26、27、28、29 │2:30至5:00 │
├────┼────────────────────┼────────┤
│許加宜 │9月20、21、22、25、26、27、28、29 │2:30至5:00 │
├────┼────────────────────┼────────┤
│林苑昇 │9月20、21、22、25、26、27、28、29 │2:30至5:00 │
├────┼────────────────────┼────────┤
│許淑惠 │9月20、21、22、25、26、27、28 、29 │2:30至5:00 │
├────┼────────────────────┼────────┤
│趙甫晏 │9月20 │2:30至5:00 │
├────┼────────────────────┼────────┤
│劉美銹 │9月19、20、21、22、25、26、27、28、29。 │2:30至5:00 │
├────┼────────────────────┼────────┤
│劉蒼陽 │9月1、4。 │2:30至5:00 │
├────┼────────────────────┼────────┤
│巳○○ │9月1、4、5、6、7、8、11 、13、18、19。 │2:30至5:00 │
├────┼────────────────────┼────────┤
│林姵伶 │9月1、4。 │2:30至5:00 │
├────┼────────────────────┼────────┤
│孫瑞敏 │9月6、7、8、11。 │2:30至5:00 │
├────┼────────────────────┼────────┤
│張財耀 │9月4、5、6、7、8、11、13。 │2:30至5:00 │
├────┼────────────────────┼────────┤
│林美玲 │9月22、25、26、27、28、29。 │2:30至5:00 │
├────┼────────────────────┼────────┤
│子○○ │9月19、20、21、25、27'28、29。 │2:30至5:00 │
├────┼────────────────────┼────────┤
│葉鳳麟 │9月28 │10:00至12:30 │
├────┼────────────────────┼────────┤
│劉衍良 │9月28 │10:00至12:30 │
├────┼────────────────────┼────────┤
│朱淑妃 │9月28、29。 │10:00至12:30 │
├────┼────────────────────┼────────┤
│吳文章 │9月28、29。 │10:00至12:30 │
├────┼────────────────────┼────────┤
│陳英斌 │9月28、29。 │10:00至12:30 │
├────┼────────────────────┼────────┤
│梁興豪 │9月28、29。 │10:00至12:30 │
├────┼────────────────────┼────────┤
│黃玉宜 │9月28、29。 │10:00至12:30 │
│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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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姵菁 │9月28、29。 │10:00至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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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信寶 │9月28、29。 │10:00至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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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文琪 │9月28、29。 │10:00至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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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玉楨 │9月26、27、28、29。 │10:00至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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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毓欣 │9月26、27、28、29。 │10:00至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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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建宏 │9月26 │10:00至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