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1年度,265號
SLDM,91,易,265,200304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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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六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0五號),及以九
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四七0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七四
二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三四五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三五六號、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二三三四四號、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一七五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八九六
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七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三二二號、九十二年度偵字
第三七六二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二三0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三六八號、九十
二年度偵字第四三九六號,移
主 文
辛○○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油壓剪貳支、老虎鉗貳支、螺絲起子參支,均沒收。 事 實
一、辛○○有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前科。另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甫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仍 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以犯竊盜罪為常業之犯意,於九十 一年二月九日上午五時三十分許之夜間,攜帶其所有客觀上具有危險性之兇器油 壓剪、老虎鉗、螺絲起子各乙支、及非其所有置於租車上之美工刀二支,駕駛向 宏福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宏福小客車租賃公司)承租之車牌號碼FF─六 七九0號自用小客車,至台北市○○區○○路二七八號許根培經營無人居住之「 新六福碳烤店」外,先將汽車停放人行道上,繼之以所攜帶之油壓剪剪斷毀壞上 開碳烤店鐵窗上之鐵條二根後,先將兇器油壓剪藏置汽車後車廂,隨後即從該毀 壞鐵窗攀爬踰越而無故侵入(所涉無故侵入建築物罪嫌部分,未據告訴),著手 竊取店內之洋酒四瓶(皇家金錢豹一瓶,價值新台幣(下同)五百元)、起瓦士 威士忌二瓶(每瓶價值七百元)、Vin Primeur紅酒(價值二百元)、香煙三條 (白色長壽香煙一條,價值三百五十元、七星香煙一條,價值五百元、大衛杜夫 香煙一條,價值六百元)、面額五元、十元、五十元之硬幣合計一千五百元等財 物,並將該等贓物放置餐桌上另搜尋有無紙箱擬裝箱取走之際,聽見店外有他人 聲音,為脫免逮捕急忙開啟大門鐵捲門逃逸,造成鐵捲門因未手動停止而損壞( 所涉毀損罪嫌部分,未據告訴),而所竊贓物則遺留餐桌上不及帶走,致行竊未 得逞。嗣於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辛○○佯裝無事折返現場前之人行道欲駕車 離去時,為許根培及據報前來之員警當場逮獲,並在其車後車廂扣得所攜帶之油 壓剪、老虎鉗、螺絲起子各乙支、美工刀二支等兇器。二、辛○○承前以犯竊盜罪為常業之犯意,持油壓剪、老虎鉗各一支及螺絲起子二支 ,以油壓剪剪斷毀壞鐵窗上鐵條之如同前述之同一方法,連續分別於附表編號一 至六十一號(其中編號二十六、三十四號二案,因門未關,被告直接進入行竊; 另編號三、二十五號與本案無關,除外,後另詳述)時地,侵入附表所示之地點 ,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並經海山分局扣得另一組油壓剪、老虎鉗各一支、螺



絲起子二支。(併案附表有多處錯誤與疏漏,經蒞庭檢察官當庭聲明減縮及更正 如附表所示,附此敘明。)
三、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及台北縣警察局三重、樹林、海山、中和、新莊、蘆洲分局報請台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移請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對於事實欄一、二及附表編號一、二、四至二十四、二十六至六十一號 之犯罪事實、作案手法、竊取之贓物等情,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許根培、廖 志偉、己○○、丁○○、甲○○、戊○○、庚○○、壬○○、乙○○、吳月樹黃廖雅勤吳隆華呂滿張福建吳俊業吳明靜蔡東翰魏阿梅鍾邁堂鍾佩玉、鍾寶猜、許平、林財旺翁茂榮吳玉霞張瑞男、張陳伯、林美珍 、陳保文陳勇霖、薛黛娣、張彩雲、吳宗明、謝發謀、許民子、吳克珍、賴秀 蘭、黃連生簡國泰黃慶忠蔡清川何碧玉邱伯雲陳正武江福壽、陳 琦、蔡雅玲、黃文惠、黃秀珍、曾林嬌秀周素惠江瑞源謝英隆吳玉彬李松城張龍壽劉玉文、證人游國治、李素色張龍壽劉鈺文於警訊、偵、 審中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此外,並有刑案資料作業個別查詢表、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照片、九十一年台北區日出日沒時刻表、於犯案現場採得之指紋、被告 之指紋卡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紋鑑定報告八份、面額三萬七簽元之支 票及退票理由單、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五紙在卷及作案工具二組(一組為油壓剪、 老虎鉗、螺絲起子各一支、美工刀二支,另一組為油壓剪、老虎鉗各一支、螺絲 起子二支)扣案可參,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臻明確。二、按刑法上之常業犯,只須有賴該項犯罪為業之意思,並有事實表現為已足,不以 藉犯該罪,為唯一專業為必要,兼營他業與否,可以不問。核被告辛○○所為, 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又被告雖有多次竊盜行為,惟查被告以 犯竊盜為常業,當然有連續性,其行竊多次,並不發生連續犯之問題。(本案公 訴人原起訴被告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第二項之加重竊盜未 遂罪,俟經併案後,蒞庭檢察官見被告有賴犯竊盜罪為業之意思,爰當庭變更起 訴法條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核先敘明。)又併案部分係被告基 於以竊盜為常業概括犯意而犯之,與本案部分為裁判上一罪,本院自得並加以審 理,併此敘明。次查被告於八十九年間曾犯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十一月確定,甫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有期徒 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 坦承犯行,並供出售贓之物,配合員警前往查獲專門收贓之人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再查被告曾有竊盜前科,且本案其係以犯竊盜為常業,應依竊 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諭令其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 動場所強制工作。末查扣案之犯罪工具二組(一組為油壓剪、老虎鉗、螺絲起子 各一支,另一組為油壓剪、老虎鉗各一支、螺絲起子二支)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 之用,應並予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美工刀二支,雖係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非被



告所有,而是租用之小客車上原有之物,此部份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三、併案意旨(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0一二號)另以:被 告辛○○於附表編號三所示之時、地,竊取附表所示之財物,然為被告所否認, 辯稱:該些贓物是丙○○向綽號「嘉興」之人所購之贓物,再轉賣出去,嗣該買 贓者被警查獲,丙○○為逃避故買贓物之刑責,叫伊幫忙頂罪,因丙○○曾為伊 繳付交保保證金,故丙○○叫伊幫其擔罪,並要伊寫切結書,偽稱是伊賣給丙○ ○,來源正當等語,經查本件雖有關係人丙○○之指述及被告所寫之切結書一份 為其論據,然查被告對於其餘五十餘竊盜犯行均已坦承不諱,依常情本件若果是 被告所竊,被告實無需為此特別提出否認之理,關係人丙○○雖經本院數度傳喚 ,均無法送達,致無法與被告對質查證,是僅憑上揭證據,遽認此案亦是被告所 為,證據尚嫌未足,併案意旨認此案與前揭有罪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併案意旨(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四二0號即附表第二十 五號)另以:被告辛○○持附表編號廿三所竊取之被害人廖志偉身分證、信用卡 等,以廖志偉身分證冒廖志偉名義於附表編號廿五所載時地,向張國榮租用FE —五八三二號自小客車後,予以侵占入己,並以廖志偉所有之信用卡刷卡消費購 買金飾一萬餘元。然查被告於審理時供稱:「身分證拿了之後放在身上,後來要 租車才另行起意要租車。刷金飾部分也是拿到信用卡之後,回到家裡才想到信用 卡可以去刷卡買東西,也是後來才另行起意的。」等語(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筆錄),足徵此部份與前揭竊盜部分並無任何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本院自無從 併辦,應予退回原移併機關,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聰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 國 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雅 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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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時 間 │ 地 點 │ 犯 罪 事 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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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十二月十三│台北市北投區中央北│持油壓剪、老虎鉗及螺絲起子│ 一、 │日凌晨五時許 │路二段五十六號「錢│各一支,撬開門鎖,侵入竊取│ │ │吟日式涮涮鍋」,被│現金八千餘元及面額三萬七千│ │ │害人己○○ │三百五十元之支票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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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一月廿七│台北縣樹林市○○街│同前方法侵入竊取現金一千元│ 二、 │日凌晨二、三時許│卅八巷十二號「再來│、卡拉OK一組│ │ │小吃店」,被害人張│
│ │ │春生、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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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二月十七│台北縣林口鄉林口村│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音霸伴唱機│ 三、 │日凌晨二時許 │新寮四十五號之土雞│、金賞伴唱機各一台、點歌本│ │ │城,被害人蘇聲揚 │二本、遙控器一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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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山分局部分、中和分局、新莊分局、蘆洲分局、樹林分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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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一月廿日│台北縣樹林市○○街│持油壓剪、老虎鉗及螺絲起子│ 四、 │凌晨二時許 │二段二八七號「三老│各一支,撬開門鎖,侵入竊取│ │ │小吃店」,被害人吳│酒類十三箱(更正酒廿三箱部│ │ │玉霞 │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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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二月間某│台北縣樹林市○○路│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高梁酒、清│ 五、 │日凌晨四時許 │六十二號「田仔小吃│酒共卅瓶│ │ │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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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二月十一│台北縣樹林市○○路│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點唱機、擴│ 六、 │日夜間十時許 │全國加油站對面之卡│大機各一台、現金新台幣(下│ │ │拉OK店,被害人林│同)八千多元
│ │ │財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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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二月十三│台北縣樹林市○○路│同前方法侵入竊取現金五百餘│ 七、 │日凌晨一時許 │一七六號「大家發臭│元│ │ │臭鍋」被害人張福建
│ │ │(更正被害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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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九十一年二月十五│台北縣樹林市○○路│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點唱機、擴│(本項│日早上七時五十五│六九0號「大眾港式│大機各二台、酒一批



│新增)│分許 │海鮮」,被害人錢寶│
│ │ │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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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三月間某│台北縣樹林市○○街│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高梁酒、清│ 九、 │日凌晨二時許 │「郭家小館」,被害│酒、白蘭地約卅瓶│ │ │人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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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三月十一│台北縣新莊市○○路│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點唱機二台│ 十、 │日凌晨二時十分許│四0六巷六號一樓「│、擴大機一台、煙、酒各一批│ │ │千會聯誼會」,被害│(更正點唱機三台、增加擴大│ │ │人張陳伯 │機一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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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三月廿二│台北縣樹林市○○街│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酒類一批│ 十一 │日凌晨三時許 │二段三五七號「福揚│
│、 │ │川菜館」,被害人許│
│ │ │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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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四月間某│台北縣樹林市○○路│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高梁酒、清│十二、│日凌晨三時許 │二段一八五號,被害│酒、玫瑰紅酒共約四箱,點唱│ │ │人吳月樹 │機、擴大機各三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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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四月間某│台北縣板橋市○○路│同前方法侵入竊取米酒五箱、│十三、│日凌晨五時許 │一段五十八號「霸味│高梁酒六箱、現金二千元│ │ │薑母鴨」,被害人黃│
│ │ │廖雅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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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四月十二│台北縣新莊市○○路│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音霸點唱機│十四、│日六時許(更正時│一四一號「豐年啤酒│一台、酒類一批│ │間部分) │屋」,被害人林美珍│(更正音響一台部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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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五月間某│台北縣板橋市漢生東│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點唱機、擴│十五、│日凌晨三時許 │路廿九號「蝦未先卡│大機一台、高梁酒廿瓶│ │ │拉OK」,被害人呂│
│ │ │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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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五月十五│台北縣樹林市○○街│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點唱機、擴│十六、│日凌晨四時許 │二段一五0號「阿川│大機各一台



│ │ │海產店」,被害人翁│
│ │ │茂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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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六月廿四│台北縣新莊市○○路│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音響主機、│十七、│日某時許 │四一二號,被害人薛│擴大機、手提電腦各一台、現│ │ │黛娣 │金八千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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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七月間某│台北縣樹林市○○路│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高樑酒十瓶│十八、│日凌晨二時許 │六十號「帝王碳燒薑│
│ │ │母鴨」,被害人蔡東│
│ │ │翰(更正被害人部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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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七月間某│台北縣板橋市○○路│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高樑酒、清│十九、│日凌晨四時許 │三段四十三號「大船│酒十五瓶│ │ │港海產店」,被害人│
│ │ │張振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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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八月間某│台北縣樹林市○○街│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高樑酒、清│廿、 │日凌晨四時許 │五十二號「一品鄉海│酒十八瓶│ │ │產店」被害人吳隆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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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八月間某│台北縣樹林市保安揪│同前方法從廁所進入竊得酒約│ 廿一 │日 │一段三九八號六樓「│三十多瓶
│、(本│ │悅湘園川菜館」被害│
│項新增│ │人吳俊業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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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八月六日│台北縣樹林市○○街│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點唱機、擴│廿二、│上午六時許 │一四五號之一「廣興│大機各一臺、酒類一批(減縮│ │ │小館」,被害人鍾邁│現金四千八百元部分)│ │ │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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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八月卅日│台北縣三重市後竹圍│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電腦主機二│廿三、│凌晨四時許 │街二二一號「皇冠租│部、身分證、信用卡、提款卡│ │ │書城」,被害人廖志│各一張、現金三至四百元(減



│ │ │偉 │縮現金一萬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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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九月一日│台北縣中和市○○街│同前方法侵入竊取伴唱用電腦│廿四、│凌晨六、七點 │三六九號某海產店,│主機一臺、監視器螢幕二台 ?│ │ │被害人戊○○ │酒一批(減縮煙、現金數百元│ │ │ │,增加監視器螢幕二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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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九月二日│台北縣板橋市○○路│以竊得之廖志偉證件向張國榮│廿五、│下午一時許 │一段九十號「宏福小│租用車號FE—五八三二號自│ │ │客車租賃公司」,被│小客車,並在契約書上偽簽「│ │ │害人張國榮 │廖志偉」署名並將該車侵佔入│ │ │ │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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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九月十七│台北縣蘆洲市中山一│因門未關侵入竊取音響一組、│廿六、│日凌晨三時許 │路二四0號,被害人│洋酒十八瓶│ │ │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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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廿二日凌│台北縣板橋市○○街│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隨身聽十九│廿七、│晨零時 │八十三號「台大文具│台、喇叭二組、對筆十七組、│ │ │禮品店」,被害人陳│電玩主機四台、玩具槍十二支│ │ │保文 │、郵票一箱、照相機一臺、現
│ │ │ │金一萬三千一百四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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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台北縣新莊市○○路│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電腦伴唱機│廿八、│凌晨四點多 │二四四號一、二樓,│四台、擴音器四台、現金二萬│ │ │被害人壬○○(更正│(減縮香菸廿八條部分)元│ │ │地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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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台北縣樹林市○○路│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高樑酒四十│廿九、│凌晨三時許 │三二二巷八號「彰化│瓶│ │ │洋肉爐」,被害人張│
│ │ │瑞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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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十月九日│台北縣板橋市南雅東│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電腦主機一│卅、 │清晨五時卅分 │路四十五號「逸馨飲│臺、液晶螢幕一個、摩拖羅拉│ │ │食店」,被害人陳勇│V3688手機、三洋J88│ │ │霖 │手機各一支、香菸廿二條、現
│ │ │ │金四萬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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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十月十一│台北縣樹林市○○路│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香菸四十包│卅一、│日清晨五時許 │一段二六四號,被害│、酒類一批、現金八千元。(│ │ │人鍾佩玉 │減縮現金二萬元部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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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卅二 │九十一年十月某日│台北縣樹林市○○路│同前方法從後面廚房窗戶將鐵│、(本│凌晨某時許 │四十號「柏比髮廊」│條取下進入,但未竊得物品│項新增│ │被害人吳明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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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分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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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二月間某│台北縣三重市○○街│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金嗓公撥機│卅三、│日凌晨一時許( │卅四之一號「集客小│、擴大機各一台│ │更正時間) │吃」,被害人黃慶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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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三月間某│台北縣三重市○○路│因門未關侵入竊取金│卅四、│日凌晨四時許(更│一段二0九號「音樂│嗓伴唱機、擴大機各二台、酒│ │正時間) │工會聯誼社」被害人│一批(減縮現金一萬五千元部│ │ │蔡清川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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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三月卅一│台北縣三重市○○街│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金嗓伴唱機│卅五、│日凌晨三時許(更│四二六號「知音清茶│一台、酒一批、八千元│ │正時間) │館」,被害人何碧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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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四月間某│台北縣三重市長壽西│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金嗓伴唱機│卅六、│日凌晨一時許(更│街一七八之一號「千│、擴大機各一台、酒一批│ │正時間) │祥歌友會」,被害人│
│ │ │邱伯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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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四月廿一│台北縣三重市○○街│同前方法侵入竊取洋酒一批、│卅七、│日凌晨四時許(更│一0九號「集美活海│金嗓伴唱機、混音器各一台、│ │正時間) │鮮店」,被害人陳正│零錢二千元│ │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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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六月廿一│台北縣三重市○○路│同前方法侵入竊取 金嗓伴唱│卅八、│日凌晨四時許(更│廿四號「古早味清茶│機、擴大機各一台、麥克風一



│ │正時間) │館」,被害人江福壽│支、酒一箱(更正酒一批、減│ │ │ │縮零錢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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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六月間某│台北縣重市○○○路│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金嗓伴唱機│卅九、│日凌晨二時許(更│一四八巷五十五號一│一台、高梁酒一批、零錢一萬│ │正時間) │樓「麗卡拉OK」,│元
│ │ │被害人陳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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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六月間某│台北縣三重市○○路│同前方法侵入竊取擴大器一台│四十、│日凌晨十二時許(│一段五十八號「松鶴│、酒一批、現金三千元│ │更正時間) │日本料理」,被害人│
│ │ │黃文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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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六月間某│台北縣三重市中正北│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酒一批│四十一│日凌晨三時許(更│路四十五號「新東王│
│、 │正時間) │料理餐廳」,被害人│
│ │ │劉健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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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七月間某│台北縣三重市○○街│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點唱家伴唱│四十二│日凌晨四時許(更│四十八巷二號「滿春│機、擴大機各一台│、 │正時間) │歡唱清茶館」,被害│
│ │ │人廖世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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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七月間某│台北縣三重市車路頭│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點唱家伴唱│四十三│日凌晨六時許(更│街九十三號一樓「阿│機、擴大機各一台、酒一批│、 │正時間) │龍卡拉OK」,被害│
│ │ │人羅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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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七月間某│台北縣三重市○○路│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點唱家伴唱│四十四│日凌晨五時許(更│四十八號「茶語坊」│機一台、酒一批│、 │正時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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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三月間某│台北市○○區○○路│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酒一批│四十五│日凌晨二時許(更│四七八號「快熱炒小│
│、 │正時間) │吃店」,被害人張彩│
│ │ │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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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五月間某│台北市○○區○○街│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點唱家伴唱│四十六│日凌晨四時許(更│一段三二三號「小夜│機一台、酒一批



│、 │正時間) │曲卡拉OK,被害人│
│ │ │吳宗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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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四月間某│台北市○○區○○路│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金嗓伴唱機│四十七│日凌晨一時許 │三六六號「士林歌友│一台、酒二瓶(更正酒一批部│、 │ │聯誼會」,被害人謝│分)
│ │ │發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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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六月間某│台北市○○路○段一│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酒一批│四十八│日凌晨一時許(更│00號「台灣好所在│
│、 │正時間) │餐廳」,被害人許民│
│ │ │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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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九月間某│台北縣中和市○○路│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酒一批│四十九│日凌晨五時許(更│一二五號「莒光園餐│
│、 │正時間) │廳」,被害人吳克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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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四月間某│台北縣中和市○○路│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金嗓伴唱機│五十、│日凌晨四時許(更│七二五號「華中橋卡│一台、酒一批│ │正時間) │拉OK」,被害人賴│
│ │ │秀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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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五月間某│台北縣板橋市○○路│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酒一批│五十一│日凌晨十二時許(│三二0號「美濃麵條│
│、 │更正時間) │」,被害人黃連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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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五月間某│台北縣土城市○○路│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金嗓伴唱機│五十二│日清晨五時許(更│一一一號「一一一餐│三台│、 │正時間) │廳」,被害人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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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三月間某│台北縣三重市○○街│同前方法侵入竊取伴唱機一台│五十三│日凌晨一時許(更│二三一號「茶之鄉聯│、酒一批│、 │正時間) │誼會」,被害人蔡雅│
│ │ │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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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五月十六│台北縣新莊市公園一│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金嗓伴唱機│五十四│日凌晨四時許(更│路五十三號「天地小│、點將家伴唱機各一台、酒一



│、 │正時間) │吃店」,被害人黃文│批
│ │ │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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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五月間某│台北縣新莊市復興一│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金嗓伴唱機│五十五│日凌晨四時許(更│路一四五巷「星美卡│、點將家伴唱機各一台、酒一│、 │正時間) │拉OK」,被害人黃│批
│ │ │秀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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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六月間某│台北縣三重市後竹圍│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金嗓伴唱機│五十六│日凌晨三時許(更│街一七九號「金蒂卡│一台、酒一批│、 │正時間) │拉OK」,被害人曾│
│ │ │林嬌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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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八月間某│台北縣三重市○○街│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金嗓伴唱機│五十七│日凌晨三時許(更│六十五號「阿惠小吃│二台、酒一批│、 │正時間) │店」,被害人周素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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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八月間某│台北縣蘆洲市○○路│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音霸伴唱機│五十八│日凌晨一時許(更│三四六號「新福源川│一台│、 │正時間) │菜餐廳」,被害人江│
│ │ │瑞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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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八月間某│台北縣蘆洲市○○路│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金嗓伴唱機│五十九│日凌晨三時許(更│三五二號「酒國英雄│一台、酒一批│、 │正時間) │餐廳」,被害人謝英│
│ │ │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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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九月十一│台北縣三重市○○路│同前方法侵入竊取無線電話四│六十、│日清晨六時許(更│四段二二七號「弘鉅│台、傳真機二台(減縮金牌十│ │正日期) │通訊企業有限公司」│面部分)│ │ │,被害人吳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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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八月廿六│台北縣三重市○○路│同前方法侵入竊取電腦主機三│六十一│日凌晨四時許(更│一段二0七號「所天│台、液晶螢幕五個、主機板六│、 │正時間) │實業有限公司」,被│個
│ │ │害人李松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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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福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