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原 告 五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吳許秀碧即常發商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
核定為銀元伍拾柒萬貳仟肆佰貳拾
費銀元貳仟零玖拾玖元,折合新臺幣陸仟貳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中 華 民 國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陳湘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B 法院書記官 許世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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