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92年度,105號
KLDV,92,基簡,105,2003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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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一○五號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元,及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
按█████{000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二、陳述略稱:被告__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向原告借用新 台幣︵下同︶███████元,
約定利息按█████{0015}計算,
清償期為民國██████。詎屆清償期後,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 本利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__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__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一、聲明: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二、陳述略稱:
三、證據:提出__為證。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__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 ,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用證乙紙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二、被告__雖辯稱: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新台幣███████元, 並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
按█████{0034}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丙、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丁、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 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第基隆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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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