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二一九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陳筱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壹佰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參仟壹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八九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陸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法 官 姚貴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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