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1145號
TPDV,106,司繼,1145,2017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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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145號
聲 請 人 黃淑慧
      黃智惠
共同代理人 鐘賜賢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3日所為106年度司繼字第1145號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一)不得抗告之裁定;(二 )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 ;(三)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 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已具狀向本院聲請陳報被繼承人黃文巧之遺 產清冊,經本院於106年6月20日以106年度司繼字第682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同年7月4日刊報公告在案, 此經本院調取106年度司繼字第682號卷宗查明屬實,則聲請 人再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三、至本院於106年8月23日所為106年度司繼字第1145號裁定, 因有錯誤,爰依職權將該裁定予以撤銷,改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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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