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重訴字第六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而來(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 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 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訴請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及設定抵押權登記,惟於訴訟中 撤回抵押權登記之部分,致其訴訟標金額僅為新台幣五萬元,屬於首揭規定之範 圍,自應以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黃 渙 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B 書記官 馮 澤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