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 告 丙 ○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葉天祐律師
被 告 旺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司解散同意書不成立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確認被告旺旺實業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股東詹文良所為同意解散書不成立」,應更正為「確認被告旺旺實業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股東詹文良所為同意解散書不成立」。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院上述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記載的顯然錯誤,應該更正 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四 日 書記官 陳 麗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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