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三五號
原 告 添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陳瓊嫈
送達代收人 劉家成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
陸拾柒萬叁仟陸佰柒拾玖元,折合銀元捌拾玖萬壹仟貳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玖仟捌佰零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叁佰陸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洪嘉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B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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