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180號
CYDV,91,重訴,180,2003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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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喬之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癸○○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己○○
        丁○○
        庚○○○
        乙○○○
        辛○○
         壬○○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 必須具備的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本院在九十二年三月五日,令上訴人 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經在同年三月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證明。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本件上訴不合法,應該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 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陳 麗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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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之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