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喬之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癸○○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己○○
丁○○
庚○○○
乙○○○
辛○○
壬○○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 必須具備的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本院在九十二年三月五日,令上訴人 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經在同年三月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證明。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本件上訴不合法,應該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 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陳 麗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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