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專利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88年度,566號
CYDM,88,易,566,20030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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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六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劉炯意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沛鑫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明知告訴人甲○○ 自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止,就「熱收縮膜套標籤機 之中心導柱結構」享有新型專利權(其特徵在於中心導柱之圓柱體底部具有一隧 道式凹槽),詎被告於八十六年間出售其所製造之中心導柱為無隧道式之「自動 套標籤機」與址設雲林縣北斗鎮○○路○段六十號「萬佳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萬佳津公司)供套標籤使用,後因機器使用不順,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 ,擅自製造具有隧道式凹槽之中心導柱,並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中旬,將該導柱換 裝在前所出售與萬佳津公司之「自動套標籤機」內,告訴人嗣於八十六年十二月 二十九日在萬佳津公司內,發現被告出售之自動套標籤機內之中心導柱業已侵害 前開新型專利權,乃加以拍照存證,並提出告訴,然爾,被告竟於八十七年三月 二日至萬佳津公司,以更新設備為由,將該自動套標籤機之中心導柱換裝為無隧 道式,且攜回藏匿有隧道式之中心導柱,因認被告涉犯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 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 第四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專利法業經總統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七七 六○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一百三十八條;又依修正後專利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本 法除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而行政 院嗣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院臺經字第○九二○○一六七一九C號函示,九 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專利法」刪除現行之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一條,經該院核定自九十二年三 月三十一日施行。本件公訴人據以起訴之修正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未經 新型專利權人同意製造該物品,致侵害其專利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既經刪除,本件犯罪後之法律 顯已廢止刑罰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道 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
書記官 王 佩 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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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佳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沛鑫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