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廖健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B 書記官 賴秀美
附記:
一、請於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登新聞紙一日,否則不生效力,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
二、公告(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附記部份不必刊
登)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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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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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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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杜昌營造有限公司洪│CG六0二一七二│叁萬捌仟元 │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 │
│ │限公司草屯分行 │慶昌 │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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