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七號 原 告 巨邦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王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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