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蒲文堂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六六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
A聲明:
㈠原告甲○○部分:
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三十八萬八千五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益,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 行之宣告。
㈡原告蒲文堂部分
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百六十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益,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B陳述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林永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