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六四九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德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理賠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貳佰壹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壹仟柒佰捌拾柒元伍角,折合新臺幣伍仟叁佰陸拾貳元(不足一元部分
捨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叁
佰壹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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