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2年度,578號
TNEV,92,南簡,578,200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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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五七八號
  原   告 丙○○○○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進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甲○○、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貳佰伍拾伍元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
中   華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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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