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五七八號
原 告 丙○○○○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進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甲○○、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貳佰伍拾伍元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
中 華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