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1年度,1134號
TNEV,91,南簡,1134,200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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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一三四號
  原   告 縱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季忠
  被   告 聯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明
  訴訟代理人 陳文啟
        黃厚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確認清裕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之工程款債權,在新台幣(下 同)三十七萬四千八百九十二元之範圍內存在。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訴外人清裕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清裕公司)於民國(下 同)九十年間向原告買受貨物乙批,共計三十七萬二千二百八十六元,經原告交 付約定貨物後,清裕公司即簽發票號UC0000000號、發票日期九十年四月 十二日、面額三十七萬二千二百八十六元、付款人為聯邦商業銀行台南分行之支 票乙紙交付原告以為清償,惟上開支票經原告屆期提示卻不獲兌現,雖屢次向清 裕公司催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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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清裕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縱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