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一四三八號
原 告 甲○○即福隆螺絲工廠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捌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叁仟貳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其中新台幣肆萬貳仟陸佰叁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伍佰陸拾捌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