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八五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自承,有向黃漢文收購摩托羅拉牌型號V 二0八八號行動電話之事實不諱⑵被害人郭李文之指述、證人黃漢文之證述⑶神 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扣押書、贓物認領保管收據各一份、照片二幀附卷 可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爰審酌被告貪圖不 法利益,買受來路不明之贓物,犯後認罪,態度尚稱良好,買受之贓物已由被害 人具結領回等一切情狀,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