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簡字,92年度,437號
TNEM,92,南簡,437,200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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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七三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述:「甲○○....,見台南市○○區○○路九十三號之二 ....」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中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張錦華所指述之被害 情節相符,並經證人王仁慈於偵訊中及廖進興於警訊中證述在卷,復有贓物認領 保管單一紙、照片二張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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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