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秩字,92年度,48號
TNEM,92,南秩,48,2003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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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秩字第四八號
  移 送機 關 台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南市警二
社維字第0一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不罰。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凌晨一時二十分。(二)地點:臺南市○區○○路二一九號蒙娜麗莎商務旅館五0六號房。(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人姦淫,代價新臺幣(下同)三千元。因認被 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行為。二、本院調查結果:
  查本件係移送機關之警員因閱覽九十二年三月十日中華日報廣告版第二十八版所  刊登一則「中國娃娃辣妹兼外0000000000」之廣告,於九十一年三月  十一日凌晨電話聯繫,經協議以三千元為代價從事性交易,由案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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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