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91年度,590號
TPBA,91,簡,590,2003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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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 表 人 李金龍(主任委員)
               台北市○○路三十七號
右當事人間因__事件,原告不服
__
中華民國____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
  ⒈原告主張之理由:
  ⒉被告主張之理由:
  理 由
原告徒執前詞,聲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王 碧 芳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鄭聚恩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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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