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 表 人 李金龍(主任委員)
台北市○○路三十七號
右當事人間因__事件,原告不服
__
中華民國____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
⒈原告主張之理由:
⒉被告主張之理由:
理 由
原告徒執前詞,聲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王 碧 芳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鄭聚恩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