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九О七三號 原 告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李錫津 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律師 複 代理 人 余如惠 被 告 甲○○ 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