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1年度,19073號
TPEV,91,北簡,19073,200304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九О七三號
  原   告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李錫津
  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律師
  複 代理 人 余如惠
  被   告 甲○○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