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保險簡字第一一六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蒼穀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己○○
被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庚○○
戊○○
丁○○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一六號保險理賠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下
午五時整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玖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拾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叁拾萬玖仟陸佰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