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八五六號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拾分之柒,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十三萬三千一百四十九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一日十六時許,在彰化縣福興鄉○○路 ○段九三號,駕駛車號六W─四七九六號自小客車,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原 告所承保訴外人永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號七Q─0六九九號自小客車。該 受損汽車經送修後,其中工資一十萬零六百五十八元,工資三萬二千四百九十一 元,合計一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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