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2年度,853號
TCEV,92,中簡,853,20030424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八五三號
  原   告 乙○○即金豐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其中新臺幣叁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立發票日均為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面額分別 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五萬元、三十萬元,到期日分別為九十一年 六月三十日、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本票各一紙。惟上開二紙 本票經原告屆期提示,竟均遭拒絕而不獲付款,屢經催討被告給付 票款無效,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之票款及利息。
(二)被告辯以:緣兩造間無債權債(二)被告辯以:緣兩造間無債權債務關係,原告持有被告簽發系爭二紙本票,起因 於由原告擔任總經理之訴外人力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曾向原告進貨 T-bar廣告招牌之鋼鐵材,加工後再售予由原告擔任總經理之 訴外人妮可廣告傳播有限公司。然訴外人力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因 T-bar廣告招牌遭逢颱風吹倒,又經桃園縣政府拆除,損失數 千萬元,而被告又遭訴外人王炎成夥同數十名兄弟擄人、強盜、恐 嚇取財,搶走屬於訴外人妮可廣告傳播有限公司之數十支T-ba r廣告招牌,致訴外人力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妮可廣告傳播有限 公司雙雙停業。當原告找上被告,希望被告負起責任,被告基於道 義責任,允諾如訴外人妮可廣告傳播有限公司取回被搶之T-ba r廣告招牌,則被告願意代清償積欠原告之貨款,原告進而請求被 告開立以被告私人名義之系爭二紙本票,兩造口頭約定本票需待訴 外人妮可廣告傳播有限公司取回被搶奪之T-bar廣告招牌後始 可兌現,然原告毀約,被告自有權利不予支付。是原告取得

1/1頁


參考資料
妮可廣告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