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2年度,853號
TCEV,92,中簡,853,200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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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八五三號
  原   告 乙○○即金豐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其中新臺幣叁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立發票日均為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面額分別 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五萬元、三十萬元,到期日分別為九十一年 六月三十日、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本票各一紙。惟上開二紙 本票經原告屆期提示,竟均遭拒絕而不獲付款,屢經催討被告給付 票款無效,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之票款及利息。
(二)被告辯以:緣兩造間無債權債務關係,原告持有被告簽發系爭二紙本票,起因 於由原告擔任總經理之訴外人力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曾向原告進貨 T-bar廣告招牌之鋼鐵材,加工後再售予由原告擔任總經理之 訴外人妮可廣告傳播有限公司。然訴外人力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因 T-bar廣告招牌遭逢颱風吹倒,又經桃園縣政府拆除,損失數 千萬元,而被告又遭訴外人王炎成夥同數十名兄弟擄人、強盜、恐 嚇取財,搶走屬於訴外人妮可廣告傳播有限公司之數十支T-ba r廣告招牌,致訴外人力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妮可廣告傳播有限 公司雙雙停業。當原告找上被告,希望被告負起責任,被告基於道 義責任,允諾如訴外人妮可廣告傳播有限公司取回被搶之T-ba r廣告招牌,則被告願意代清償積欠原告之貨款,原告進而請求被 告開立以被告私人名義之系爭二紙本票,兩造口頭約定本票需待訴 外人妮可廣告傳播有限公司取回被搶奪之T-bar廣告招牌後始 可兌現,然原告毀約,被告自有權利不予支付。是原告取得系爭二 紙本票,並非基於相當之原因關係,其自不得請求給付票款,為此 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一份及本票二紙為證,並為被告所 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 於該第三人,民法第三百條定有明文。次按第三人承任債務並非要式行為,祇



須得有債權人之同意,其契約即已成立,雖未訂立書據,亦不得謂為無效,最 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四八九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雖辯稱:兩造間無 原因關係存在云云。惟查,由被告擔任總經理之訴外人力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曾向原告進貨T-bar廣告招牌之鋼鐵材,並積欠原告貨款,嗣被告願意代 清償積欠原告之貨款,並簽發系爭二紙本票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揆諸前開 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應可認為被告已承擔訴外人力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對原 告貨款債務甚明,則被告簽發系爭二紙本票交予原告,即有原因關係存在。是 被告所為兩造間無原因關係存在之抗辯云云,尚無可採。(三)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按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應依記載於票據之文字而決定其效 力,不許票據債務人提出他項證據以推翻票據之記載,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 上字第三五二六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換言之,票據債權人固不得以票據尚未 記載之事項,向票據債務人有所主張,而票據債務人亦不得以票據尚未記載之 事項,對票據債權人有所抗辯。本件被告雖又辯稱:兩造口頭約定本票需待訴 外人妮可廣告傳播有限公司取回被搶奪之T-bar廣告招牌後始可兌現云云 。惟查,原告業已否認兩造間曾有上開約定,況上開約定亦未記載於本票上, 此觀卷附之系爭二紙本票自明,則依票據行為之文義性,被告自不得以上開抗 辯對抗原告。
(四)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五十五萬元,及其中二十五萬元 部分,自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其中三十萬元部分,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 四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 四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瑞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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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妮可廣告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