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六六九號
原 告 全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甲、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捌仟壹佰參拾壹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乙、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陸續向原告購買各型號輪胎 ,截至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止,共計積欠原告貨款壹拾伍萬捌仟壹佰參拾壹元 。而據訴外人達絡普輪胎有限公司(下簡稱達絡普公司)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 日函知原告,及同年五月二日該公司再委託常照倫律師來函說明,可知該公司與 被告訂立租賃契約,將該公司出租予被告經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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