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六二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三喜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壹拾萬肆仟參佰陸拾玖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其依報紙廣告至被告公司應徵行政人員,錄取後六月二十四日正 式上班的第一天,被告公司經理丙○○,即向其推銷公司之生前契約產品,並稱 ,新進人員必須完成四件生前契約前才能晉升專員發放底薪及獎金。遂於無心理 準備之下,受其詐騙方與其簽訂生前契約,並於當日給付簽約金五萬九千元及第 一期款四萬五千三百六十九元,合計一十萬四千三百六十九元,惟至今原告仍未 曾收受到契約原本、塔位提領單等物件。爰依法撤銷簽約之意思表示,並依消費 者保護法訪問買賣之規定解除系爭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已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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