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六○八號
原 告 冠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世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零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如原告以新臺幣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之數額外,如主文所示。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七日承作被告發包之「省立彰化醫院新 建醫療大樓結構體工程」之防水工程,兩造訂有工程契約書,其第 二條付款辦法第(三)項約定:「每次請款除補充條款另有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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