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九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莊永勝
蕭又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伍萬伍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除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債權已由原告概括承受。被告於民國八 十九年十一月四日向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借用新台幣(下同)四十萬元,約 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八八計算,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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